近日,炉具网获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北京市农机成套装备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出,对于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装备,中央资金补贴测算比例为30%,成套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装备要求如下:符合环保、规划等相关要求。
试点期限:2023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在试点期限内建成(以发票日期为准,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成套装备含在原址全新更换骨架的温室大棚)且符合相关条件并核验通过的成套装备可以享受补贴。
试点区域:在本市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13个涉农区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视同区级统一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
补贴标准:补贴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原则上中央资金补贴测算比例为30%,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成套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每个购机者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多套成套装备,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1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240万元。同时利用市级资金进行20%的累加补贴。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市级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20%上下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关于对《北京市农机成套装备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京政农发〔2021〕102号)有关规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农机成套装备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10月07日至2023年11月0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jsnjb@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邮编100029,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82078414
4.传真:010-8203194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07日
附件1:《北京市农机成套装备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doc
附件2:《北京市农机成套装备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北京市农机成套装备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农机发〔2021〕2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农业机械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京政农发〔2022〕143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开展智慧农场成套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京政农发〔2021〕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际,将智慧农场成套装备、设施农业成套装备、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装备纳入我市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范围,利用中央、市级两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建设,加快补齐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短板,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装备支撑。
二、试点期限和试点区域
(一) 试点期限
为稳定政策预期,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期限为2023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在试点期限内建成(以发票日期为准,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成套装备含在原址全新更换骨架的温室大棚)且符合相关条件并核验通过的成套装备可以享受补贴。
(二) 试点区域
在本市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13个涉农区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视同区级统一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或“建设主体”),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1.智慧农场成套装备要求如下:
(1)智慧农场试点主要支持种植小麦、玉米、水稻、露地菜或含以上作物的倒茬轮作农场,每个智慧农场申报地块面积不低于200亩。
(2)智慧农场所有监测、采集、作业数据都应实时上传到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农机装备综合管理系统,并保证数据正常采集至少6年。
2.设施农业成套装备要求如下:
(1)应有土地证明材料。
(2)选址和建设应符合我市设施农业用地要求。
(3)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起补面积为单栋均不低于400平方米,起补面积指日光温室室内面积(日光温室不含耳房),原则上须集中连片建设,设施面积申请规模均不低于3000平方米。
3.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装备要求如下:
符合环保、规划等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补贴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原则上中央资金补贴测算比例为30%,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成套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每个购机者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购置多套成套装备,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1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240万元。
同时利用市级资金进行20%的累加补贴。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最终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市级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20%上下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各类成套装备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
(三)补贴资金
优先使用上一年度农机补贴结余资金,再利用不超过当年中央农机补贴资金总量的40%进行新产品补贴。
四、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符合先进性、适用性、合规性、安全性和宜机化等要求,具体如下:
1.先进性方面:成套装备或其主要设备应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智慧农场成套装备配套的软件管理系统应拥有软件著作权证书。
2.适用性方面:成套装备在我市已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其中智慧农场成套装备已在我市推广应用规模在200亩以上;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分别不少于3000平方米;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装备应用数量不少于3家用户),且应用效果良好,有使用同类成套装备的用户出具的适用性评价证明。
3.合规性方面:先行试点的3个成套装备质量应分别符合《成套装备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被农业农村部或全国各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暂停、取消补贴资格还未恢复的、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补贴。
4.安全性方面:成套装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性要求,相关设备显要位置应有安全标志。
5.宜机化方面:成套装备应当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实现工艺、设施、设备相融合,运行顺畅,操作、检修方便;温室大棚建设要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生产区无机械化生产障碍,满足机械作业和进出条件。
6.铭牌要求:成套装备或主要设备应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
(二)生产企业条件
本着保证产品质量、保障购机者权益的原则,参与试点的成套装备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设施装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补贴产品须有企业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生产成套装备或其主要设备的条件和生产技术人员,能够提供安装服务和售后服务。
4.自行选择集成成套装备组成部分,并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
5.企业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6.须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补贴产品操作、与其他农机具操作配合等进行培训;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还应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以及防火等进行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配合相关部门核验和抽查。
五、操作程序
农机新产品试点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先行备案、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建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试点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制定方案
各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单位)实施方案。
(二)购机备案
购机者(建设主体)在建设或购置成套装备前,自主到当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填报《成套装备申请备案表》(见附件3),并提交有关备案资料,至少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资料(个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用地手续完备证明、用地合规性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备案事项,根据本区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备案先后顺序确定购机者,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机备案不通过的申请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主购机
购机者(建设主体)对照试点产品条件和生产企业条件,自主选择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注明享受补贴的成套装备组成和金额),并监督安装。安装结束后,应与生产企业进行成套装备安装(含调试)质量验收,并形成成套装备安装竣工验收材料。购机者与生产企业应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生产企业开具补贴的成套装备销售发票时,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购销双方应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为保证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建设质量,市农业农村局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全程参与建设质量监督。监理机构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公布,数量不少于3家,供购机者选择。
(四)核验申请
成套装备竣工验收合格后,购机者(建设主体)按照《成套装备核验规范》(附件5)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填报《成套装备申请核验表》(附件4),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核验申请。
(五)实地核验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提交的核验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区级财政部门、有资质的第三方核验机构(智慧农场和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装备)或专家组(日光温室及塑料大棚成套装备),组成核验组,按照《成套装备核验规范》(见附件5)以及各类成套装备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核验工作。现场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三方核验机构应出具核验报告。核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核验对象、参与人员、核验方式和流程情况,建设质量与技术规范一致性等内容,并提出明确的核验结论。第三方核验机构或专家组应将购销双方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核验报告一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补贴申请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第三方核验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在收到核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告知购机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购机者应试运行一段时期(一般不少于1个月),确认成套装备正常运行后,携带身份证明、银行账号、试运行正常确认单等材料,及《成套装备申请核验表》(见附件4),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不通过原因,经整改后再行核验,整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核验通过后按以上要求自主办理补贴申请。试运行期间,购机者应留存影像和生产记录资料,印证成套装备投入使用及运行情况,及购机者与成套装备、主要设备铭牌等影像资料,具体记录资料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
(七)审核公示
对于审核通过的购机者,在市、区两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中对审核通过的购机者信息和补贴产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
(八)直补到卡(户)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至购机者银行卡(户)中。补贴资金按照核验完成的先后顺序兑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应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九)监督检查
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资金兑付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安排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抽查机构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产品的质量和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十)资料留存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办理完成后,对所有资料汇编装订成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为5年。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操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指导和督查各区级单位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所规定的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区级财政部门按时限要求兑付补贴资金。各区级单位要取消补贴申请、核验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杜绝因相互推诿而造成购机者不能正常享受补贴的现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第三方核验机构和专家组开展核验的工作经费及时纳入部门预算,区级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确保核验工作公平公正。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补贴试点方案。享受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应在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信息、享受中央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资金金额等。
(三)明确企业责任,严惩违规经营
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责,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机行为和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和购机者都要签订“承诺书”(见附件6、7、8)。对于出现的农机补贴违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62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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