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按照洁净煤兜底全覆盖要求,对未实施“双代”改造的边远山区、坝上地区,及“双代”改造区域内的“例外户”,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取暖。对边远山区、坝上地区新增燃煤户要推广配置型煤配套炉具,所有新增燃煤户全部配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切实做好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22]1054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下载:《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pdf
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切实做好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洁净煤兜底全覆盖要求,着力抓好确村确户、资源保供、财政支持、环境监管、散煤管控等各项工作,积极应对煤炭供需形势紧张、煤价居高不下等困难挑战,坚持政策持续和力度不减,确保群众安全、清洁、温暖过冬,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把洁净煤取暖作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谋划、统筹部署、压实责任、强化举措,有力有效推进洁净煤取暖工作,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煤炭供需紧张、煤价居高不下给洁净煤保供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密切跟踪研判市场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按照洁净煤预测需求,尽早组织资源对接和运力衔接,力促早招标、早采购、早生产、早配送,最大程度降低采购成本,减轻财政补助资金压力。——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守住不让一户群众受冻的底线,把确村确户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建立健全洁净煤取暖安全监管机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努力把洁净煤取暖民生工程好事办实、好事办好。——坚持协调推进。洁净煤取暖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环境工程,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又要同力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调度功能,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目标任务
(一)洁净煤取暖范围。按照洁净煤兜底全覆盖要求,对未实施“双代”改造的边远山区、坝上地区,及“双代”改造区域内的“例外户”,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取暖。对边远山区、坝上地区新增燃煤户要推广配置型煤配套炉具,所有新增燃煤户全部配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二)洁净煤取暖任务。全省及各市洁净煤取暖目标任务,待各市、县政府确村确户工作完成后,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联合下达。
三、主要工作
(一)统筹部署,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责任分工,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及5个配套方案,形成“1+5”方案体系。各市、县要按照省下达的“1+5”方案要求,结合今年形势任务,细化实化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明确推广范围、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确村确户台账、制定补助政策,及早推动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二)提早动手,全力组织落实煤源。2022年洁净煤取暖全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燃煤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等洁净煤。依据各市对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需求户数、确村确户需求量摸底情况,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洁净煤产地政府和生产企业沟通对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足额落实资源量。督导各市县及洁净煤保供企业,按照预测需求签订优质优价的采购合同,9月底前将合同资源全部落实到位。针对今年煤炭市场“淡季不淡”、供需总体偏紧、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严峻形势,各地要抓紧组织招标采购、煤源储备等工作,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提早确定保供企业和保供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三)健全体系,完善便民配送网络。进一步完善确村确户数据填报系统,逐户建档立卡,实施动态跟踪、反复核实,为洁净煤配送全覆盖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加强配送体系建设,强化配送中心功能,重点补齐乡村配送站点短板,统筹安排运力保障,形成快捷高效便民的保供配送网络。制定应急保供措施,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极端气候、临时返乡增加需求等各类情况,确保供得上、供得及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强化监管,加大散煤治理力度。细化实化措施,逐级压实责任,实行堵防结合,加大对经营网点的抽检力度,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严格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检查管控,对散煤网点“清零”区、政府划定的“禁煤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等,除原料煤和发电、供热用煤外,严格禁止其它散煤销售、使用。极端情况下需用燃煤取暖的,必须使用洁净煤兜底(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坚决阻断劣质散煤销售信息源,防止劣质散煤入村入户销售。规范劣质散煤处置管理,完善处置流程,防止劣质散煤流入市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五)严把标准,确保洁净型煤质量。制定洁净型煤质量监管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将洁净型煤产品纳入本级重点监督抽查目录,强化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健全完善生产企业动态监管台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不符合质量5标准的洁净型煤等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督促指导型煤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执行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型煤1号”标准要求,出厂产品严格按照GB/T25209《商品煤标识》有关要求进行标识。用于保供民生的型煤必须采用烘干工艺,使用洁净煤、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建立规范的购销货台账,洁净型煤原料煤等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型煤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内不得经营与型煤生产活动无关的其他煤炭经营行为,有承担发电、供热用煤代储等重点任务的企业,应将原料煤与其它煤进行物理区划隔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六)狠抓源头,坚决防治散煤复燃。强化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承担起散煤复燃检查的主体责任,对空气质量管控的重点区域,强化工作举措,实行多维监管,持续开展散煤复燃巡查工作。健全完善技防措施,充分运用无人机、走航监测等手段,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监控,及时锁定散煤复燃源头,督促整改到位,并严肃责任追究。对使用洁净煤(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促进大气环境改善的成效,及时跟踪监测分析报告。对招标确定的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洁净煤保供生产企业,列入正面清单,确保企业连续生产、配送。(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落实责任,突出抓好安全取暖。各市县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严格组织洁净煤保供、型煤配套炉具和一氧化碳报警器生产企业的招标工作,督导中标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采暖季前,要对已经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的农户进行全面排查,对今年所有新增燃煤户及时配置炉具和一氧化碳报警器,组织保供企业逐村逐户做好安全高效使用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确保安装到位、质量合格、有效使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广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部门责任分工明确。省“双代”办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组织落实煤源,完善配送体系,督导各市县按照确村确户台账和登记交款清单,组织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企业搞好保供配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推广使用工作;指导、督导各市县建立确村确户需求台账,组织居民登记交款;及时与保供部门对接,提供登记交款清单,配合做好配送到户工作,跟踪掌握推广使用进度;做好安全高效燃用洁净煤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补助政策,筹集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督导市县足额7落实本级资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查处散煤复燃和燃用、混燃散煤,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跟踪分析大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加强劣质煤流通管控、洁净煤质量监管和运输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对接,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相关部门)
(二)强化资金保障,严格落实补助。按照基本不增加群众取暖负担、财力可承受的原则,结合今年煤炭市场变化,由市县统筹制定当地洁净煤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积极筹措落实本级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补助力度。省级财政按洁净煤每户不超过2吨、每吨100元,新增专用炉具每户1台、每台500元为基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坚守底线思维,做好应急保障。各市县要坚守不让一户群众挨冻的底线,做好应对疫情封控、极端气候、临时返乡和气(电)停供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兜底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值班值守,安排人员车辆,备足应急储备,保障突发情况下群众取暖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双代办,各市县政府)
(四)层层压实责任,严肃督导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重点督查、专项巡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洁净煤取暖工作实行全过程督导检查,建立问题台账,跟踪督促整改,对完成目标任务进展较慢,补助政策等措施落实不到位,保供配送不及时,影响群众温暖过冬;对销售劣质散煤、燃用或混燃散煤及散煤复燃等问题,查处不力、瞒报漏报,甚至出现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的,按照责任分工,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省双代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五)深入宣传引导,确保高效使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洁净煤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组织洁净煤、配套炉具和一氧化碳报警器中标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高效使用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群众安全防护能力。通过组织洁净煤与普通煤试烧效果对比,组织洁净煤使用农户经验介绍等做法,增强社会和群众对推广使用洁净煤的认知度,确保广大群众用得满意、用得安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附件:
1.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保供方案
2.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推广方案
3.河北省2022年农村地区采暖季洁净煤补助方案
4.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环境监管方案
5.河北省2022年散煤销售及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附件1
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保供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就做好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等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保供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针对今年煤炭供需总体偏紧,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形势挑战,坚持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早谋划、早部署、早推动、早落实的原则,更加主动地抓紧抓早煤源落实,更加严格地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做到应保尽保、应供尽供,不折不扣落实洁净煤兜底全覆盖,确保群众安全清洁温暖过冬。
二、目标任务
(一)保供范围。2022年采暖季,对未实施“双代”改造的边远山区、坝上地区,及“双代”改造区域内的“例外户”,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取暖,实施洁净煤兜底全覆盖。
(二)保供任务。2022年采暖季全省洁净煤取暖目标任务,待农业农村部门确村确户工作完成后另行下达。各地要按照预测需求,足额落实煤源;要提早组织生产、配送,确保采暖季前洁净煤配送到户全覆盖;对边远山区及坝上地区新增燃煤户配置型煤炉具,确保采暖季前安装到位,用得上、用得好。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优质煤源。主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6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晋城市人民政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神木市兰炭产业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等签订优质无烟煤和兰炭资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按照预测需求,足额签订优质无烟煤和兰炭资源量。二是8月中旬前,各市完成洁净煤保供企业招标工作。坚持就地就近供应、配送体系健全的原则,充分发挥纳入省型煤保供体系企业的主力军作用,确保洁净煤保供成效。三是及早开展煤源对接。视疫情防控情况,组织召开全省2022年洁净煤资源供需对接会。各市要主动作为、不等不靠,组织中标保供企业多渠道采购煤源,按照预测需求,并考虑应急储备等因素,签足签实无烟煤、兰炭购销合同,提早衔接安排运输,确保合同资源量全部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二)完善联动机制。各地要密切跟踪关注无烟煤、兰炭市场供需形势和价格走势,提早组织招投标,在原则上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招标价格。招标价格实行联动机制(基准价+浮动价),以开标当日的价格为基准价(煤矿挂牌价格+其它合理固定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煤矿矿价上下调整的部分为浮动价,浮动价的确定需由保供企业提供相应煤矿的销售发票或调价凭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三)确保炉具供应。对2022年采暖季边远山区及坝上地区新增燃煤户,要配置型煤专用炉具。相关市、县政府要通过招投标,确定炉具保供企业,并督导型煤炉具采购合同的落实,确保采暖季前配送安装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配送体系。各市要督促洁净煤(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保供企业,提早试车运行、提升生产能力,做好煤源和产品储备。对边远山区和坝上地区,继续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重点完善乡村配送站点设置,做到县有生产配送中心,乡有配送站,村设配送点。根据居民需求分批次配送,确保采暖季前实现配送到户全覆盖,确保后续配送不断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实化落实举措。要健全机制、专班推进,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调度,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靠前指挥,抓好推动落实。逐级明确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任务细化到部门、乡村和保供企业,确定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纳入12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强化协调调度。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应急调度指挥功能,进一步完善调度体系,实行日调度、周通报制度,聚焦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加大推进力度,对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及型煤配套炉具保供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细化实化工作,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倒排时限,挂图作战,分阶段搞好总结,查漏补缺、抓好整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三)强化督导问责。把督导检查纳入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保供全过程。各级各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形成合力,把握时间节点、突出工作重点,搞好督导检查。要建立完善洁净煤保供考核体系,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对政策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完成目标任务进度较慢的,对配送工作不及时,影响群众温暖过冬,导致出现重大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的,给予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双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附件2
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推广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洁净煤及型煤配套炉具推广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做好洁净煤推广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确保广大群众温暖过冬,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是必须抓好的一项政治工程、民心工程、环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保障民生的原则,对未实施“双代”改造的边远山区、坝上地区,及“双代”改造区域内的“例外户”,不折不扣抓好洁净煤推广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
2022年采暖季,对未实施“双代”改造的边远山区、坝上地区,及“双代”改造区域内的“例外户”,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含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取暖,具体数量根据确村确户情况确定。对边远山区、坝上地区新增洁净煤用户要推广配置型煤配套炉具。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印发《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推广方案》,各市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措施,指导辖区各县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入村入户搞好政策宣传,督促指导乡村两级明确专门人员,开展群众动员及调研摸底工作,确保不漏一村、不漏一户。
(三)建立台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指导乡村建立详实的洁净煤及新增配套炉具供需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更新、上报需求变化情况。
(四)供货安装。各市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督促洁净煤生产配送企业和配套炉具保供企业,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产品储备,完善配送网络,确保供得上、供的及时,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强化售后服务质量;并入户发放洁净煤及配套炉具使用明白纸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对用户进行现场培训,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五)考核验收。2022年采暖季结束后,各市县组成联合组对年度任务进行考核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将依据年度任务和实施方案进行抽查,视完成情况给予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负主体责任,把保障群众冬季清洁取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人财物保障,完善督导机制,确保洁净煤及配套炉具推广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洁净煤推广及安全使用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实化责任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乡、村、街道,纳入年度考核,建立包联责任制和问责机制。省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服务的职责,加强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协作,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洁净煤配送体系,组织做好洁净煤及配套炉具保供配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村确户,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洁净煤需求台账。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落实补助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散煤复燃和燃用、混燃散煤,跟踪分析大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劣质煤流通管控、洁净煤质量监管。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洁净煤取暖的意义及补助政策。通过张贴告示、大喇叭、悬挂条幅、入户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让推广使用洁净煤取暖的意义和优点家喻户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抓好督导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组织交叉督导、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因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对严重影响群众取暖,导致出现重大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3
河北省2022年农村地区采暖季洁净煤补助方案
根据《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安排,为切实做好农村地区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市县政府是当地农村地区采暖季洁净煤取暖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洁净煤补助办法,筹措落实资金,对洁净煤取暖农户给予补助。省级保持洁净煤取暖补助政策的连续性,继续对市县给予资金支持。
二、补助办法
有关市县根据当地煤炭价格、地方财力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当地洁净煤取暖农户的补助标准和方式。省级按洁净煤每户不超过2吨、每吨100元,新增配套炉具用户每户1台、每台500元为基准,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助,资金由市县结合当地补助政策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洁净煤取暖户数及用量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提供。
三、保障措施实施洁净煤取暖补助是省委、省政府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的重要举措。有关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市场化竞争机制,充分利用招标采购等政策手段,全面实行集中统一招标,强化投标者的报价、技术力量、质量保障等条件的综合评价,有效降低洁净煤价格,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完善财政补助政策,足额安排落实资金;要统筹使用省市县补助资金,优化资金发放流程,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附件4
河北省2022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环境监管方案
为深入推进以采暖季洁净煤取暖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严防散煤复燃,确保完成大气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洁取暖工作部署,紧紧围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责任制,健全完善监管体制,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工作方法,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散煤复燃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清洁过冬,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监管体制,强化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切实把2022年度采暖季散煤复燃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环境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承担起散煤复燃检查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科学组织实施。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统筹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从源头上杜绝散煤复燃。组织各级网格力量,持续开展巡查排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对空气质量管控目标未完成、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区域以及首都周边地区,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严防散煤复燃。
(二)实行多维监管,提升防控效能。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省政府要求,持续推进使用洁净煤取暖,严厉打击散煤销售行为,强化散煤复燃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网格管理权限,持续开展巡查工作,村级网格做到每周巡查全覆盖,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未覆盖区域,做到每三天巡查全覆盖;乡(镇、街道)级网格每周开展巡查,重点时段要驻村帮扶;县(市、区)级网格做到每半月巡查全覆盖;市级网格要定期派出专门巡查组深入各县(市、区)开展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各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技防手段,充分运用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无人机、走航监测等手段,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监控,及时锁定散煤复燃源头,并整改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同,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作战,采暖季前对散煤复燃隐患开展一次大起底、大排查、大清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清理整治到位。及时梳理分析采暖季期间发现的散煤复燃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对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严防散煤复燃是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把监督检查散煤复燃纳入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体系,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健全责任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地散煤复燃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散煤复燃监管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组织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深入学校、集镇、村庄及田间地头开展杜绝使用劣质散煤宣传,引导农户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和散煤清洁替代,增强杜绝使用劣质散煤意识,大力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5
河北省2022年散煤销售及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采暖季洁净煤清洁取暖工作部署,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扎实做好入省煤质管控、洁净型煤产品及销售环节散煤质量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要求,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综合治理,创新工作手段,以加强散煤销售、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管及入省煤质管控为着力点,规范全省散煤销售及型煤质量监管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二、工作目标
严格散煤销售环节质量监管,到2022年底,全省实际散煤销售网点煤质抽检覆盖率继续保持100%,抽检不合格网点复检率达到100%,非法销售劣质散煤案件处置率100%。加强对“禁煤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散煤销售行为监管,巩固工作成效。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全覆盖、高频次监督抽查。加强入省煤质管控,提高入省煤质检查站工作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强化散煤销售网点监管
1.加强对现存散煤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指导现存营业的散煤销售点落实“承诺公示制度”相关事项,严防违法违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
2.加大对经营网点的抽检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到2022年底,全省散煤实际经营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网点复检率达到100%,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严格处置,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检查管控。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分工和要求,加强对散煤网点“清零”区、政府划定的“禁煤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巩固工作成效。
4.加强对已不开展业务网点的检查。对已不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散煤经营单位(点),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已经当地政府取缔的散煤经营场所,细化巡查检查措施,严防严控销售劣质散煤。
5.严厉打击非法流动销售劣质散煤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营造严管严控、群防群治的高压态势。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监管责任,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防止劣质散煤入村入户销售。严打违法运输、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散煤的小广告、小视频、小卡片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及时阻断劣质散煤销售信息源。
6.严格质量抽检标准。在全省境内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规定,工业散煤的质量应符合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用煤的规定,兰炭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T25211-2010)规定。
7.规范劣质散煤处置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劣质散煤处置统一归口管理决定,市场监管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移交发展改革部门,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处置。同时做好交接、处置相关台账资料留档备存,完善处置流程,防止劣质散煤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二)强化洁净型煤质量监管
1.提前谋划部署。制定洁净型煤质量监管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将洁净型煤产品纳入本级重点监督抽查目录,并实施监督抽查。
2.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生产状态、实际产量、销售去向等变化情况,健全完善生产企业动态监管台账,定期对台账情况进行核实更新,确保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3.加强质量抽查。加大对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抽检力度频次,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全覆盖。依法严厉查处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洁净型煤等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4.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执行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型煤1号”标准要求,出厂产品严格按照GB/T25209《商品煤标识》有关要求进行标识;用于保供民生的型煤必须采用烘干工艺,使用洁净煤、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建立规范的购销货台账,洁净型煤原料煤等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型煤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内不得经营与型煤生产活动无关的其他煤炭经营行为,有承担发电、供热用煤代储等重点任务的企业,应将原料煤与其它煤进行物理区划隔离。
(三)加强入省煤质检查站建设
1.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入省煤质检查站所在地政府要将入省煤质管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相对稳定、专业的联合执法队伍,确保值班值守人员在岗到位、执法检查流程规范有序。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入省煤质检查站所在地政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检查站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站点要在前方来车方向设置检查通道提示标志,明确区分是否为快速通行车辆;科学设置车辆引导区、登记区、抽检区,优化检查流程;配备快速抽检设备、执法记录仪、专用监控等设备,监控视频设备不少于3个,且保障设备运行良好,相关声像信息至少保存3个月。
3.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检查效能。严格规范开展工作,落实车辆引导、登记、抽样、检验、劝返等环节全流程记录。台账资料完整准确,值班值守记录、交接班记录、检查记录、抽样记录等清晰、准确、可追溯,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4.提升检验流转效率。严格落实工作时效规定,强化不合格报告处置流程。抽取的煤样要在24小时内送检,承检机构在收到样品后2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寄送抽样站点,检验“不合格”的报告按要求及时送当地政府大气办进行处理。
5.健全快速通行体系。进一步推进快速通行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供热、电力、钢铁、焦化等重点用煤单位的督促指导力度,及时录入运煤车辆信息,上传煤质检验报告数据,实现运煤车辆快速通行,积极构建入冀运煤车辆信息平台提前告知、绿色通道快速通行、各部门对口精确监管工作新模式。
四、实施步骤
(一)筹划准备阶段(5月底前)。各市依据本方案,结合各地散煤监管工作现状、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管和入省煤质管控等重点工作,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全面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二)日常监管阶段(6月1日-8月31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着眼重点任务、关键环节、问题短板,不断强化散煤销售执法检查,强化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工作,规范入省煤质检查站工作流程。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进行不间断摸底排查,严防劣质散煤销售“死灰复燃”。梳理摸底“禁煤区”“禁燃区”信息,依法打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散煤行为。对各散煤销售网点,制定抽检计划,有序组织抽查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对各市县日常监管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三)全面攻坚阶段(9月1日-12月31日)。继续开展全省散煤销售监管“百日会战”行动,巩固劣质散煤管控成效。严查严打不法散煤经营者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和无照经营行为。适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开展市县间交互检查,针对入省煤质检查站、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及散煤销售管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市要深入基层一线,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加强指导和督导督办力度,及时归纳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引领推进管控工作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散煤销售管控、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及入省煤质管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各层级及内设机构职责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强力推动落实。
(二)提高监管成效。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按照因地制宜、效率优先的原则,强化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同关系,科学精确设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最低时限,最大限度缩短抽检时间,力促初检和复检分别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三)强化协调联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力度,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散煤销售管控、入省煤质管控和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四)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多种媒体、部门服务窗口、经营主体宣传栏等方式,积极开展散煤销售、入省煤质管控及洁净型煤监管法律法规条款、制度措施、活动进展成效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建立有奖举报平台和曝光台,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营造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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