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县建设。秸秆资源丰富、具备实施基础的重点县,需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积极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热解气化等生物质能利用;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机构等推广“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和秸秆直燃锅炉集中供热;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镇,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条件、取暖习惯,以“政府补贴+农户自筹”的形式,合理推广生物质清洁取暖专用炉具,满足农户炊事采暖需求;建立可持续的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
秸秆燃料化利用。重点支持对具备条件的秸秆成型燃料生产主体进行补贴,支持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提升效能。各重点县应立足本地秸秆资源量和燃料市场需求,严格审核拟新建、扩建企业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 道,严控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线建设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设施农业、养殖小区、中小型农业园区使用生物质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进行集中供暖。支持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镇,推广秸秆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条件、取暖习惯,以“政府补贴+农户自筹”的形式,合理配套生物质烤火炉、生物质水暖炉和生物质热风炉等专用炉具。按照每1000吨生产能力补助15万元的标准,年产5000吨、10000吨、20000吨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工程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5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对年产30000吨及以上(按整万吨计算)的大型秸秆成型燃料站,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每万吨产能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配套推广的户用生物质炉具,给予实际购置价格75%的补贴,原则上生物质烤火炉每台不超过750元,户用生物质水暖锅炉、生物质热风炉每台不超过2100元。对改造、新建生物质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按照锅炉(不含除尘设备)实际采购价格的50%予以补贴,单个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85万元。
规范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各重点县根据种植实际、地理条件、秸秆加工企业等情况,合理布局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站点,统筹构建收储中心;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秸秆专业收储队伍,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秸秆田间收集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田间搂草、捡拾、打捆、叉装、转运等机具设备,加强秸秆离田作业管理,引导收储运主体使用除土效果好的秸秆打包设备;推动建立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运网络,提升秸秆收储专业化、市场化水平。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化秸秆收储运中心和收储点建设,配套购置秸秆捡拾机、打捆机、粉碎机等设备。依托规模化秸秆加工利用企业,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搭建秸秆交易平台,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秸秆收储运运营模式探索。对新建、扩建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站点),按收储秸秆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各重点县(区)要严格审核筛选新建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杜绝依靠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将中央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到实处。以上补贴内容,高出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企业、农户自筹承担;对超出上述范围的环节和对象进行补贴应事先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甘肃省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科学推进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示范带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农业绿色发展、乡村生态振兴、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将秸秆综合利用与年度三农重点任务要求、当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以1~2个主攻方向,探索秸秆高效利用机制和产业化发展路径。以养殖业为牵引,带动秸秆饲料化利用提质增效;锚定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进行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示范推广;紧盯农业绿色发展,开展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利用试点示范,不断增强秸秆综合利用的内生动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金塔县、平川区、泾川县、文县、庆城县、华池县、陇西县、金川区、红古区、敦煌市、山丹县、漳县、灵台县、榆中县14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其中秸秆养畜模式县1个、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县2个)、56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展示基地。通过项目实施,各重点县秸秆收储运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有效提升,秸秆加工利用市场主体进一步壮大,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秸秆产业化利用结构更加优化,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三、重点任务
(一)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
1. 推进秸秆离田利用。推进生物菌剂、酶制剂、饲料加工机械等应用,加快秸秆黄(青)贮、颗粒、膨化、微贮等技术产业化,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壮大秸秆养畜产业。发展秸秆清洁低碳能源,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成型燃料、打捆直燃、沼气工程等生物质能利用,提升农村清洁用能比例。推动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食用菌基质、栽培基质、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等,支持秸秆基料、原料化利用。
2. 规范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各重点县根据种植实际、地理条件、秸秆加工企业等情况,合理布局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站点,统筹构建收储中心;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秸秆专业收储队伍,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秸秆田间收集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田间搂草、捡拾、打捆、叉装、转运等机具设备,加强秸秆离田作业管理,引导收储运主体使用除土效果好的秸秆打包设备;推动建立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运网络,提升秸秆收储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3. 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各重点县要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薄弱环节进行补贴,培育一批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市场主体,打通、补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堵点和短板,形成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样板,示范带动区域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 效。每个重点县建设不少于4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展示基地,示范展示秸秆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可操作、能落地的秸秆收储、利用模式。基地统一竖立“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展示基地”标牌(样式见附件)。
4. 开展农作物草谷比和可收集系数监测。每个重点县选择2个主要农作物种类,优先选择小麦、玉米、水稻、油菜等,开展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调查测算,为秸秆资源台账关键系数核算提供基础支撑。
(二)秸秆养畜模式县建设
具备条件的重点县,需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依托项目实施,扶持规模化秸秆饲料化利用主体,重点围绕秸秆饲料加工自动化水平提升和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的饲料化利用主体提升黄(青)贮能力,配备粉碎、压块、造粒等设备,推动秸秆饲料转化增值。通过项目实施,建立秸秆饲料化利用“收集-存储-转运-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畅通秸秆从田间地头到用户使用各个环节,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秸秆养畜产业运行模式,实现县域25%以上的秸秆饲料化利用。
(三)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县建设
秸秆资源丰富、具备实施基础的重点县,需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积极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热解气化等生物质能利用;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机构等推广“成型燃料+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和秸秆直燃锅炉集中供热;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镇,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条件、取暖习惯,以“政府补贴+农户自筹”的形式,合理推广生物质清洁取暖专用炉具,满足农户炊事采暖需求;建立可持续的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
四、项目投资及支持方向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11万元,主要用于支持14个重点县对新建、扩建秸秆加工主体和收储运主体进行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补助,补助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主要为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一)秸秆燃料化利用。重点支持对具备条件的秸秆成型燃料生产主体进行补贴,支持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提升效能。各重点县应立足本地秸秆资源量和燃料市场需求,严格审核拟新建、扩建企业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 道,严控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线建设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设施农业、养殖小区、中小型农业园区使用生物质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进行集中供暖。支持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乡镇,推广秸秆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条件、取暖习惯,以“政府补贴+农户自筹”的形式,合理配套生物质烤火炉、生物质水暖炉和生物质热风炉等专用炉具。按照每1000吨生产能力补助15万元的标准,年产5000吨、10000吨、20000吨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工程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5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对年产30000吨及以上(按整万吨计算)的大型秸秆成型燃料站,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每万吨产能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配套推广的户用生物质炉具,给予实际购置价格75%的补贴,原则上生物质烤火炉每台不超过750元,户用生物质水暖锅炉、生物质热风炉每台不超过2100元。对改造、新建生物质锅炉和秸秆直燃锅炉,按照锅炉(不含除尘设备)实际采购价格的50%予以补贴,单个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85万元。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支持企业新建、改扩建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加强秸秆青贮、黄贮、颗粒饲料等技术应用,探索推广“种养一体化经营”“养殖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专业化收贮企业+养殖场户”等秸秆饲料化利用模式,提升秸秆饲料化利用效果。对新建、扩建的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 1000吨秸秆1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本项目资金不能用于全株青贮玉米和饲草加工等与秸秆饲料化利用无关的补贴。
(三)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一是肥料化利用,支持秸秆粉碎腐熟还田、炭化还田、生物质菌剂快速腐熟还田、有机肥和生物炭基肥等技术推广。二是基料化利用,支持食用菌培养基、栽培基质等技术推广。三是秸秆原料化利用,支持新型建材、 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秸秆编制、创意工艺品等加工技术推广。对新建、扩建的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1000吨秸秆10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化秸秆收储运中心和收储点建设,配套购置秸秆捡拾机、打捆机、粉碎机等设备。依托规模化秸秆加工利用企业,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搭建秸秆交易平台,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秸秆收储运运营模式探索。对新建、扩建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站点),按收储秸秆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各重点县(区)要严格审核筛选新建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杜绝依靠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将中央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到实处。以上补贴内容,高出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企业、农户自筹承担;对超出上述范围的环节和对象进行补贴应事先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级总调度、市州抓监管、县区抓落实”的原则,建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重点县要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到位,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整合。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任务落实落地。重点县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监管责任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指导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制定方案。重点县要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产业化水平为中心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内容,明确实施基础、实施条件、建设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保障措施和监管机制,科学制定县级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工作。要于6月20日前以县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文件一式三份统一寄送至省农村能源资源服务总站)。待审核批复后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县级实施方案,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2〕72号)要求,各重点县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项目资金违规使用,坚决防止和严惩套取、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要制定相关补助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程序,资金必须由市场主体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实地核实,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并对项目的补助内容和标准进行事前和事后公示;对于往年建设的设施、已享受过其他项目奖补等情况的,不得重复纳入本项目补助范围。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重点县要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方式、不同途径,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配套措施。要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做好土地、城乡规划等衔接工作,对秸秆收储设施、项目用地进行优先安排,确保项目尽快落地。鼓励统筹利用各类涉农政策,探索建立区域性秸秆利用补偿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融资机制,并梳理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清单。
(五)注重绩效评价。各重点县要重视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一月底的项目执行情况调度表(见附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抄送省农村能源总站,我厅将定期开展项目绩效监控。项目结束后,各重点县要对照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时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自评工作,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做好宣传总结。各重点县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全方位讲好秸秆综合利用故事,积极宣传重大政策、重要文件、重点活动和典型案例,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秸秆综合利用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至少开展1次省级以上权威媒体宣传。项目完成后,要总结形成县域主推技术和县域典型模式。
各重点县务必于2023年8月底前上报项目实施中期报告,12月10日前将项目工作总结、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清单、县域主推技术和县域典型模式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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