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吕梁市空气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指出,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平原地区、川区谷地散煤清零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要对标散煤清零目标,查遗补漏。
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热为主要方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采取分布式集中供热,实施连片改造;偏远山区因地制宜采取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补充;探索开展地热能清洁取暖改造试点。
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散煤复烧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
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焦炉净煤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加快燃煤锅炉、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淘汰。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空气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吕梁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3年行动计划》等4个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空气质量再提升2023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吕梁市区及周边、汾文交孝城区及周边为重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巩固提升吕梁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攻坚平川四县大气环境质量突出问题,坚持铁腕治污不动摇,聚焦产业结构、柴油货车污染、散煤治理等重点领域,重污染天气、夏季臭氧污染、秋冬防重点时段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全面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
二、主要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约束性指标。
(二)争取性指标。吕梁市区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PM2.5浓度在2022年的基础上力争降10%,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力争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2022年排名的基础上前移10位以上。
孝义市、汾阳市、文水县、交城县四县(市)全部退出全省排名后10位,方山县、临县、兴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力争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各县(市、区)年度目标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为转型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对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除属于2021年分类处置清单范围内完善手续的“两高”项目外,位于太原及周边“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的孝义市、汾阳市、文水县、交城县不再审批新建焦化和传统烧结、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负责,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持续推进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钢铁、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
3.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快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建设,加速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2023年底前全面关停退出4.3米焦炉。严格落实国家、省粗钢产量总量调控要求,完成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和吕梁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的粗钢产量压减任务。鼓励长流程钢铁企业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逐步淘汰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4.加快推进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高质量实施独立焦化企业(不含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和计划关停的4.3米焦炉企业)和水泥企业(水泥熟料和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10月底前全市保留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全市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完成后,要在半年内完成评估监测工作。鼓励焦化、水泥企业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启动焦化行业干法熄焦工艺升级改造,将全干法熄焦作为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全市所有“上大压小”新建焦炉要全部配套建设常用、备用干熄焦装置;现有5.5米及以上焦炉完成常用干熄焦装置建设,具备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备用干熄焦装置;列入淘汰计划的4.3米焦炉,不再实施干熄焦改造;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干熄焦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未按期完成干熄焦改造的焦化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吕梁市区建成区及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率先实施深度治理。烧结机机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5mg/m3、35mg/m3。焦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15mg/m3、50mg/m3、60mg/m3;装煤、推焦、炉头烟、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20mg/m3。自2023年1月1日起,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和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管控。鼓励其他区域钢铁、焦化企业分步实施深度治理改造。根据省级要求,积极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推进铸造、石灰、砖瓦、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等行业综合治理,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建立燃煤、燃气、生物质、醇基锅炉达标排放情况台账,分类处置,对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动态清零;对未达标排放的各类锅炉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完成热源替代。全市保留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开展孝义市耐火材料、汾阳市再生胶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不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鼓励通过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6台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支持自备燃煤(矸石)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平原地区、川区谷地散煤清零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要对标散煤清零目标,查遗补漏。
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热为主要方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采取分布式集中供热,实施连片改造;偏远山区因地制宜采取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补充;探索开展地热能清洁取暖改造试点。对水泥熟料企业、列入2023年淘汰计划的4.3米焦炉以及未达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企业实施“供热解绑”,2023年采暖季前完成供热替代工程。
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散煤复烧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10.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焦炉净煤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加快燃煤锅炉、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1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为主,无法实施铁路运输的短距离运输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和企业内部物料转运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包括氢能、甲醇车辆),出市煤炭、焦炭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加快推进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在铁路专用线建设投运前,公路运输应使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包括氢能、甲醇车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新能源、清洁车辆应用,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环卫车辆、邮政快递等市政公共领域车辆全部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或甲醇汽车,鼓励工矿企业短驳运输、厂内运输和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城市建成区渣土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或甲醇汽车。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未编码登记、冒黑烟等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等情形除外。(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13.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推进城市建成区道路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对城市主要市政道路清扫频次,有效提高城市道路清洁水平。严格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降尘监测考核。每月通报各县(市、区)降尘量监测结果,平均降尘量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降尘专项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攻坚行动
(一)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5.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以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要足额填充符合要求的活性炭,每年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5-9月,针对上述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巡查执法专项行动。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人造板材、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实施夏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加强臭氧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探索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机制。5-9月每日10-16时,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错时生产、错时作业;禁止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鼓励加油站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错时加油。(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7.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以钢铁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所在位置,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规范绩效分级管理。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区域联动、协商减排、差异管控、监督帮扶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结果提前对重污染过程进行预警提示,科学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污染减排。遇有大气污染扩散条件气象等级较高时,平川四县(市)及柳林县、中阳县常态化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增加有效降水,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9.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拆除改装尾气净化装置、修改破坏OBD数据行为。强化门禁系统建设,重点用车单位全部按规范要求安装车辆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加大生产、流通环节油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对生产、销售非标油品行为依法严查,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优化柴油货车通行线路。合理优化中重型货车运输通行路线和时间,对穿行城市(含县城)规划区的运输通道实施绕行或改线工程建设,同步优化车辆进出卡口,避开城市建成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开展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减少城市道路拥堵。巩固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成果,持续开展绿色运输示范区管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散煤清零攻坚行动
22.实施重点区域散煤清零重大工程。聚焦位于全省中部城市群的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等散煤污染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组织实施散煤清零重大工程,2023年采暖季前实现区域散煤基本清零。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新型模式,引导清洁取暖工程市场化建设运营,建立政府、企业、居民节能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散煤清零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动态调度、亲自督办,及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司其职,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市界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站、吕梁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管理平台及乡镇站、重点县(市)气溶胶雷达大气遥感监测、吕梁市机动车路网排放监测与智慧决策平台、全市无组织管控化一体平台、平川四县大气环境质量激光雷达及瞭望系统等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红外摄像仪、FID检测仪、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设备等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测装备,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组织“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颗粒物源解析、平川四县PM2.5来源及管控方案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开展精准帮扶
围绕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针对性开展帮扶指导,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火电监测、走航车、激光雷达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远程监督,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做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重点打击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大资金支持
严格执行太原及周边“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和价格政策,延续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和煤改电、煤改气价格政策,统筹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含已下达资金),集中用于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调度预警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时下发预警函。对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约谈或专项督察、挂牌督办,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移送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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