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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中国炉具网    作者:清洁取暖    来源:中卫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12-20 09:44:35    浏览: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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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具网讯:近日,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指出,到2024年实施期末,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整体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中平原地区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100%,相对分散或偏远山区村庄暂用洁净煤过渡,全市劣质燃煤清零。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1953.71万平方米,其中:城区239.67万平方米、县城805.6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13.98万户、908.39万平方米。

      实施两县一区农村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按照申报计划,在全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实施“煤改电”工程,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908.39万平方米。其中:沙坡头区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耦合供暖技术”“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和“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等技术,完成改造46934户。中宁县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耦合供暖技术”“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和“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等技术,完成改造56896户。海原县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等技术,完成改造35000户,并在条件成熟的村开展EOD模式试点项目。

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高效实施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效益,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抢抓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契机,按照《住建部“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建发〔2022〕3号)要求,坚持从“热源侧”和“用户侧”双向发力,全面提升城区、县城和农村清洁取暖水平,重点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路径,打造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可复制、可推广的西北沿黄中小城市清洁取暖模式。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统筹、部门联动、县(区)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各县(区)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目标要求、监督检查等,有力推动清洁取暖工作。

      ——安全保障,清洁为主。统筹全市优势资源,优化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完备的管网设施保障体系,提高电力和其他清洁能源利用比重,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构建供需平衡、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按照“集中供热为主、以电代煤为先、其他清洁能源补充、保障现有燃气稳定供应”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实施。

      ——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统筹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对于具备优势热源的地区先行启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优先开展城乡接合部、中心村的热源清洁化改造。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4年实施期末,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整体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中平原地区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100%,相对分散或偏远山区村庄暂用洁净煤过渡,全市劣质燃煤清零。

      1.热源清洁化改造。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1953.71万平方米,其中:城区239.67万平方米、县城805.6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13.98万户、908.39万平方米。

      2.建筑能效提升。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2.03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7.4万平方米、县城52.63万平方米、农村地区82万平方米。

      3.空气质量提升。通过项目实施,巩固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成果,以颗粒物(PM10、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污染物控制。

      (二)阶段目标。

      1.攻坚推进阶段(2022年7月—2023年5月)。完成热源清洁化改造面积669.38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34.3%,其中:城区改造面积79.89万平方米、县城改造面积34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改造面积244.49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3.89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的42%,其中:城区改造面积6万平方米、县城改造面积30.49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改造面积27.40万平方米。

      2.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4年5月)。完成热源清洁化改造面积751.06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38.4%,其中:城区改造面积79.89万平方米、县城改造面积300.65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改造面积370.52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44.12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29%,其中:城区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县城改造面积11.72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改造面积27.40万平方米。

      3.达标示范阶段(2024年6月—2024年12月)。完成热源清洁化改造面积533.27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27.3%,其中:城区改造面积79.89万平方米、县城改造面积16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改造面积293.38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44.02万平方米,占全部改造面积29%,其中:城区改造面积6.4万平方米、县城改造面积10.42万平方米、农村地区改造面积27.20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市辖区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解决市辖区城区新建建筑热源短缺问题,实施“沙坡头区集中热电联产供暖项目”和“沙坡头区集中热电联产供热管网项目”,新建一级热力管网长度约30公里、水—水热力站40座、热水管网加压泵站1座、新建占地6000平方米热网调度中心1座等,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239.67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二)实施中宁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为提升中宁县城区清洁取暖水平,实施“中宁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主线管网建设项目”和“中宁县热电联产市政供热管网工程”,建设20公里一级管网、安装6套热机与化水的阀控仪表等,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295.65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中宁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三)实施海原县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及供热管网项目。为满足海原县城区供暖清洁化及热力供应需求,实施“海原县城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提升改造”“海原县东西北区供热站热源调配供热管网工程”“海原县供热管网及换热站建设(西区锅炉房配套)”和“海原县2023年配套管网及换热站建设”项目,对既有的4个燃煤供热中心的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新建一级、二级热力管网长度15公里和新(改)建热力站5座等,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46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四)实施海原县县城平房热源改造项目。在海原县县城集中供热无法覆盖的建成区平房区域(未纳入近5年拆除范围内),采用空气源热泵煤改电等技术实施热源改造项目,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5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五)实施两县一区农村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按照申报计划,在全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实施“煤改电”工程,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908.39万平方米。其中:沙坡头区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耦合供暖技术”“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和“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等技术,完成改造46934户。中宁县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耦合供暖技术”“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和“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等技术,完成改造56896户。海原县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技术”等技术,完成改造35000户,并在条件成熟的村开展EOD模式试点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六)实施中宁、海原县乡(镇)、行政村公共建筑热源改造项目。在未覆盖集中供热管网的乡(镇)、行政村公共建筑区域,采用煤改光热、热泵等技术统筹实施热源清洁化改造,实施“中宁县无集中供热区域煤改电(清洁取暖)示范”等项目,新增清洁能源取暖面积6.15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中宁县人民政府、海原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

      (七)实施两县一区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各县(区)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对建筑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进行保温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70.03万平方米;在农村地区,结合既有建筑现状,对农户人员经常停留房间的建筑外墙和学校建筑外墙等围护结构进行保温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82万平方米。到2024年实施期末,共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52.02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八)实施两县一区煤改电项目电网配套。为保障清洁取暖项目改造用户新增的电力需求,实施“中卫市农村煤改电电网增容改造项目”和“海原县城区煤改电电网增容改造项目”,优化电网结构,完善设备装备,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农户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国网宁夏电力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九)实施中卫市清洁取暖能力建设项目。建立中卫市清洁取暖项目长效实施能力,设置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储备、考核激励和购买清洁取暖技术服务。建立中卫市城乡一体化清洁取暖智慧监管平台,整合项目管理、运行维护、动态监管和效果展示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全市取暖智能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四、明确职责分工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由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动员、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日常调度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责、各负其责,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清洁取暖项目立项等审批及与绩效评价相关的发改部门职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拨付中央专项资金,牵头制定清洁取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申报、资金监管等工作;督促各县(区)足额配套县级配套资金,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做好资金清算工作;与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的沟通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关政策文件和措施、减排总体目标指标分解、落实和效果统计,指导各县(区)做好项目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沟通协调,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指导、督导、检查;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工作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汇报项目进度情况;负责组织各县(区)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实施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及中卫市清洁取暖能力建设项目,做好供热安全监管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取暖相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国网宁夏电力中卫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改造工作,负责协调峰谷电价和电力增容、供电保障等工作。各县(区)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严把资质准入,强化技术支撑,制定本辖区清洁取暖工作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清洁取暖项目入库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定期上报项目进度与完成情况。

      五、资金保障

      (一)中央资金配套标准。中央资金原则上“补建设,不补运行”,补贴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以及项目建设费用。

      1.两县一区农村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按每户供暖面积65平方米进行补贴,中央资金按照5100元/户向县(区)政府配套,不同技术路线的补贴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其中县(区)地方配套资金每户不得少于中标价格的30%,其余资金由农户自筹。

      2.城区、县城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超低排放等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对申报方案中纳入的城区、县城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超低排放等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中央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的5%配套。

      3.海原县县城平房热源改造项目。将海原县建成区平房热源改造项目实施面积折算成农户数(计算方式为:实施面积除以65平方米),中央资金配套与农村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一致。

      4.中宁、海原县乡(镇)、行政村公共建筑热源改造项目。将中宁、海原县乡(镇)、行政村公共建筑热源改造项目实施面积折算成农户数(计算方式为:实施面积除以65平方米),中央资金配套与农村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一致。

      5.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对申报方案中纳入的农房和学校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的50%配套。

      6.清洁取暖能力建设项目。城乡一体化清洁取暖智慧监管平台项目和长效实施能力建设项目,中央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的100%配套。

      (二)县(区)资金配套标准。三年建设期,沙坡头区总地方配套资金不得少于1.72亿元,中宁县不得少于2.28亿元,海原县不得少于1.46亿元,同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调优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三)中央资金划拨方式。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拨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建立市县乡村组五级管理体系,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技术路线,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县(区)每年3月底前要制定完成年度实施计划任务书、时间表,并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每年11月底要总结当年项目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上报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实行项目进展月上报制度,每月2日之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报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全过程精准管控,对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质量效果、环境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同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将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开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联合绩效评价,强化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绩效考核。将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每年2月份对各县(区)清洁取暖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县(区)奖罚的重要工作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A”(“A”为《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中的综合评分标准)的县(区)予以奖励。

      (五)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普及清洁取暖政策知识,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清洁取暖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形成多层面、全方位推进的强大合力。

农村地区居民清洁取暖项目改造任务及中央资金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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