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具网讯:近日,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指出,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8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4%;2019年达到55%;2020年达到57%。
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积极推广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及水煤浆燃烧技术改造示范。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以清洁取暖为主线,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完成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的积极推广,并制定我市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建立环保型煤配送体系,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加大环保型煤补贴力度,利用价格优势推进环保型煤的使用。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营政发〔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业经2019年2月26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路径
先治标后治本,以问题为导向,消灭存量、控制增量,按照“三线一单”约束性指标要求,新建绿色环保项目,倒逼产业升级,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城区近郊居民散煤大气污染重、钢铁等行业污染负荷高、镁产业升级缓慢、柴油货车以及臭氧污染日益突出等主要问题,实现我市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年度达到目标
——2018年,全市PM2.5浓度下降到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3%以上。
——2019年,全市PM2.5浓度下降到39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4%以上。
——2020年,全市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6.5%、17.2%和15%以上。
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8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4%;2019年达到55%;2020年达到57%。(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营口供电公司配合,以下除特别注明,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关于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营政办〔2018〕68号)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营口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营节减办〔2018〕2号),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556万吨;2019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582万吨;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10万吨,新建耗煤项目实行耗煤量减量替代,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5%以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积极推广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及水煤浆燃烧技术改造示范。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并定期组织对已拆除燃煤锅炉的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加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审批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全部老旧低效燃煤小锅炉,完成323台小锅炉拆除任务;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排查,供暖锅炉在10月底之前完成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4.实施散煤替代。按照省散煤替代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营口市主城区散煤清洁替代工作的指导意见》,摸清底数,研究制定我市散煤替代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及替代方式,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清洁取暖为主线,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完成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的积极推广,并制定我市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建立环保型煤配送体系,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加大环保型煤补贴力度,利用价格优势推进环保型煤的使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禁止销售使强煤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8年,抽检商品煤10组以上;2019年,抽检商品煤1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20组以上,对居民使用散煤销售网点进行溯源,加大散煤销售网点的查处力度,禁燃区内以及已实施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的区域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并每月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到2018年建成区禁燃区面积不低于75%。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2018年划定禁燃区方案,确定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6.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镁质耐火材料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8.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对于未安装环保处理设施的、或环保处理设施未能高效运转、污染重的“散乱污”企业,采取先停后治的原则,坚决予以关停,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18年完成20%以上“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2019年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9.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省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的燃煤发电工业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2019年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减排情况,提前实施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内钢铁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力争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配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根据环境改善压力,参照鞍山、抚顺等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省要求,2021年起全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行业规范,修订完善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提高重点区域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按省要求逐步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逐步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任务,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11.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严控新增产能。按照《营口市镁产业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实施计划(2018年—2025年),新建、改建、扩建镁制品加工项目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进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必须符合《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修订)鼓励类要求;鼓励推广先进工艺,除工艺要求外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控制新增产能,鼓励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增污染物必须实施倍量替代;对于经济发展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批。对已关停的窑炉要开展回头看,确保关得住。〔大石桥市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大力推广镁质耐火材料新工艺,鼓励倡导发展镁质化工材料、镁质建筑材料产业,重点研发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功能性耐火材料,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镁质纳米材料、镁质光电材料、镁质能源材料等新材料研究,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到2018年,镁质建筑材料、镁质化工材料等非耐材销售收入比“十二五”期间有一定提升;不定形产品产量占制品的比例达到30%。到2020年,非耐材销售收入比“十二五”期间有明显提升;不定形产品产量占制品的比例达到40%;压缩原料生产能力10%。到2025年,不定形产品产量占制品的比例达到40%以上;压缩原料生产能力20%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开展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专项执法行动,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重点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管理粗放、粉尘污染严重问题。继续强化环保、公安、法院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加强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戒,加速推动屡次违法、整改无望的企业退出。发现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等各类违法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子以行政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建立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治理。出台镁制品加工企业“散乱污”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整治“散乱污”企业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2018年底前完成20%“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完成100%“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巡查,杜绝反弹。〔大石桥市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加大镁砂行业矿山整合力度。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等办法对矿山企业进行整合,菱镁矿山企业由1995年的96家减少到目前的23家,到2018年底前压缩生产矿山企业到17家。继续推进矿山整合工作。(大石桥市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加强菱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加快推进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完成菱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治理面积不少于5%;到2020年完成应治理面积的比例不少于25%;到2025年全部治理完毕。对历史遗留的矿山或无主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应制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到2020年前完成治理面积的比例不少于30%。(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大石桥市政府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我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实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安装高效、稳定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装置。到2018年12月底前全市镁制品加工企业全部完成提标改造,达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到2020年全市镁制品加工企业达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逾期全部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3.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推进营口港多式联运国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2018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2019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2020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2018年—2020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省任务指标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按规定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口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大船用燃油和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2019年,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工作,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并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100组以上。2020年,实现车用汽柴油产品抽查全覆盖。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监管要求,加大港区内加油点油品质量监管,加大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营口海事局负责)
15.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国家有关部委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强外埠车辆转入监督管理,对纳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加大老旧机动车及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8—2020年),出台鼓励政策和强制措施,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市注册的“冒黑烟车”。(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20年,确保全市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营口供电公司配合,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落实)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完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完善我市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营口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各类建筑工地以及拆迁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全市域建筑工地拉网排查,建立清单台账以及日常管控机制,对不符合“六个百分百”标准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治,同时严格做好开复工验收工作。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2020年前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95%,2020年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100%,实现“尘土不飞扬”;2020年,县(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90%,全市机械化道路清扫车辆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5月底前,制定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主次干道清洁考核标准,每月初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蓝天办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18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4公顷;2019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5.4公顷;2020年,完成25.9公顷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建立长效管控机制,落实扬尘污染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任务,对未绿化土地全部铺设防尘网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强堆场扬尘专项整治。建立巡查机制,开展辖区范围内其他露天堆放的粉尘、块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沙石料等易产生扬尘堆场的排查,加大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的,要立即采取覆盖、取缔及生态恢复等措施完成治理工作。开展废品收购站点的规划设置工作。严格规划管理,废品收购站点的设置要远离居民区、不扰民,不产生环境污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按照《营口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堆场、煤场扬尘污染管理,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重点扬尘堆场实施全密闭。同时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0.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等,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21.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2.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3.建立营口市蓝天工程治理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平台。建立集“精确监测、精准溯源、科学决策、精细执法、落实责任、精准打击”于一体的市、县、乡三级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实现污染物动态源解析和污染源溯源分析等功能,为治霾施策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区要通过布设基本覆盖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微站,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监管模式。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县(市)区完成平台建设并试运行;2020年前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配合)
24.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2019年完成空气质量预报会商中心建设,实现气象与环保可视化视频会商,实现提前5至7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国家和省联网,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强化臭氧监测,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按省要求逐步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完善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5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县(市)区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镁质耐火材料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各县(市)区将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县(市)区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减少污染物跨区域影响为目标,制定重点领域工作方案,将攻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乡镇要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联防联控县(市)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调配综合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28.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营口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重点推进石化、化工、钢铁、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 污染减排。涉VOCs 企业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各企业VOCs 污染控制设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运行。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5%以上,重点工程减排0.6万吨以上。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2019年,推动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具体减排任务见附件2)
29.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统筹规划,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严禁新建烧烤等经营项目,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加强巡查,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对未安装或多次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的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不预年检。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1.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32.围绕城市精细化管理、城区近郊居民散煤大气污染重、钢铁等行业污染负荷高、大石桥市镁产业升级缓慢、柴油货车以及臭氧污染日益突出等6项问题,要分别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及具体工作措施,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调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市政府、站前区政府、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4)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营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微信群,强化部门联动,在微信群发布巡查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巡查问题整改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督察督办。全面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区域环境监察机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督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市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及具体工作安排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考核问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环保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补助,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治理攻坚任务相匹配,增加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发展局等配合)
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政策,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金融发展局等配合)
建立市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动形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市场化补偿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开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税费体系,完善涉气环境税征管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环境税率,提高一般性粉尘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整体环境税体系。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照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探索建立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取暖清洁能源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区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六)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全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县(市)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加强舆论宣传,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官网),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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