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具网讯:“保持省级洁净煤取暖补助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按洁净煤100元/吨、炉具500元/台为基准,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助。”近日,河北省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衡水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出,为巩固和提升双代改造工作成效,推动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可持续运行,按照省双代办《关于完善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其中:
省级清洁取暖运行补助期限为9年,其中前3年仍按采暖季用电补助0.12元/千瓦时、用气补助0.8元/立方米标准执行,第4—6年退坡至50%,第7—9年退坡至25%,每户最高补助电量10000千瓦时、气量1200立方米,每年采暖季结束后根据农户用量据实结算,省级承担1/3。同时,保持省级洁净煤取暖补助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按洁净煤100元/吨、炉具500元/台为基准,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助。
市级清洁取暖运行补助期限为9年,其中前3年仍按《关于调整完善衡水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衡双代办〔2018〕70号)执行,第4—9年每户最高补助电量、气量和用电补助标准不变,用气补助执行阶梯补助(自2022年采暖季起执行)。保持市级洁净煤取暖补助政策的连续性,市级按洁净型煤每户不超过2吨、每吨200元的标准,在省下达任务目标数内根据实际用量据实给予补贴。对于超出省定任务目标数的县市区,资金缺口由当地自行承担。有关县市区根据当地煤炭价格、地方财力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当地洁净煤取暖农户的补助标准和方式。省市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结合当地补助政策统筹安排使用。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衡水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由于省级清洁取暖运行补助政策出现调整,为做好政策衔接,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在前期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衡水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按照有关程序,需对《衡水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7日(鉴于长效机制政策出台的时效性,公示时间为20天)。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1、来信请寄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4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办公室
2、邮政编码:053000
3、电子邮件请发至:hsqdmddm@163.com
4、联系电话:0318-8086022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衡水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
衡水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
为巩固和提升双代改造工作成效,推动农村冬季清洁取暖可持续运行,按照省双代办《关于完善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的通知》(冀代煤办〔2021〕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
一、省级补助政策
省级清洁取暖运行补助期限为9年,其中前3年仍按采暖季用电补助0.12元/千瓦时、用气补助0.8元/立方米标准执行,第4—6年退坡至50%,第7—9年退坡至25%,每户最高补助电量10000千瓦时、气量1200立方米,每年采暖季结束后根据农户用量据实结算,省级承担1/3。同时,保持省级洁净煤取暖补助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按洁净煤100元/吨、炉具500元/台为基准,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助。
二、市级补助政策
市级清洁取暖运行补助期限为9年,其中前3年仍按《关于调整完善衡水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衡双代办〔2018〕70号)执行,第4—9年每户最高补助电量、气量和用电补助标准不变,用气补助执行阶梯补助(自2022年采暖季起执行)。
用气阶梯补助标准为:
第一阶梯用气量0—700方(含),补助标准为0.28元/方;
第二阶梯用气量700—1000方(含),补助标准为0.17元/方;
第三阶梯用气量1000—1200方(含),补助标准为0.03元/方。
第4—6年用电、用气补助标准退坡至50%,第7—9年退坡至25%,每年采暖季结束后根据农户用量据实结算。同时,保持市级洁净煤取暖补助政策的连续性,市级按洁净型煤每户不超过2吨、每吨200元的标准,在省下达任务目标数内根据实际用量据实给予补贴。对于超出省定任务目标数的县市区,资金缺口由当地自行承担。有关县市区根据当地煤炭价格、地方财力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当地洁净煤取暖农户的补助标准和方式。省市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结合当地补助政策统筹安排使用。
三、县级补助政策
各市县政府要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安排部署,统筹用好支持政策,确保清洁取暖长效运行、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当地运行补助政策,既要考虑补贴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合理预期,又要考虑能源价格、取暖成本变化,结合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要统筹安排、足额落实运行补助资金,按当地政策规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不能因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影响补助足额兑付。要做好农村特殊困难群众保障工作,对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个人承担部分,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及时兑现补助
运行补助发放兑付是政策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当地运行补助政策,优化运行补助发放流程,明确各节点部门职责和办理时限;及时开展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量的统计、核查与确认工作,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资金拨付审核,畅通资金兑付通道,及早精准发放运行补助,原则上每年取暖季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坚决防止发生运行补助拖欠问题。
五、加强基础管理
农村清洁取暖实施范围大、覆盖人群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县市区要强化日常管理,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清洁取暖运行“三个台账”。一是建立清洁取暖用户台账,加强农村清洁取暖户和洁净煤取暖户统计核查,落实“增户”“销户”“并户”管理制度,精准掌握户数变化情况;二是建立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量台账,为发放补助、安排预算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三是建立运行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数据比对分析,确保应发尽发,杜绝多补、漏补、骗补等问题发生。
六、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把完善清洁取暖运行补助长效机制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要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完善责任清单,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建立完善县、乡两级清洁取暖运行补助落实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对因补助发放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取暖的,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按照新文件覆盖旧文件的原则,我市原有农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助政策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规定为准。《衡水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衡双代办〔2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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