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具网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完善民生需求的供热供冷供电供气保障体制机制,促进城镇清洁供暖,提升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鼓励采取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结合有关支持政策,推动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开展电能替代,鼓励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行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推广光伏+建筑,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健全清洁供暖标准体系。在城镇地区推进清洁取暖,推广可再生能源替代农村散煤燃烧。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目标下能源保障供应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能综规字〔2022〕1139号
各盟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根据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目标下能源保障供应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目标下能源保障供应的实施方案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完善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安全和低碳、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为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推动转型,绿色优先。坚持新发展理念,顺应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趋势,与自治区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工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持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支撑清洁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深化改革,健全市场。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健全高质量能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完善治理,强化支撑。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改善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不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
统筹推进,聚焦重点。聚焦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绿色能源消费、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力争实现突破,发挥改革牵引作用,激发发展活力。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支撑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初步确立。市场结构逐渐完善,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准入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体系更加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加快构建,竞争性环节市场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价格有效引导供求,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实现长周期稳定运行,蒙东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建设并实现长周期结算试运行。能源治理效能持续提升,能源监管水平显著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显著提高。
“十五五”期间,支撑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能源市场结构更趋合理,多能源品种协同效应逐步展现。现代能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能源治理机制更加健全,能源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能源绿色发展机制
1. 建立清洁能源开发规模动态预警机制。以旗县为单元,全面勘查评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收集能源开发相关的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国土空间等情况,建立以旗县为单元的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针对清洁能源开发规模建立动态预警机制。(自治区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构建新能源资源统筹开发机制。统筹各盟市能源需求和新能源资源等情况,组织各盟市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根据资源禀赋、消纳条件、能源基础设施水平统筹确定各地区新能源开发规模和次序。(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3. 建立保障型和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管理机制。推进以竞争性配置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建新能源项目投资业主。综合考虑新能源开发消纳条件,研究源网荷储、多能互补等新能源协同开发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建立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建立自治区能源碳排放目标考核体系,引导各盟市、重点企业制定碳达峰分阶段行动计划。严格执行能耗强度控制,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在能源领域严格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行合同用能管理,探索建立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各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强考核,压实各方消纳责任推动建立非化石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建立能源绿色消费鼓励措施。鼓励采取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结合有关支持政策,推动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在部分盟市试点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等交通工具,完善充电、加氢网络服务设施。推进工业产品绿色制造,开展电能替代,鼓励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行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推广光伏+建筑,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健全清洁供暖标准体系。在城镇地区推进清洁取暖,推广可再生能源替代农村散煤燃烧。(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机制
1. 完善煤炭绿色开发利用机制。研究建立绿色煤矿发展机制,推动煤炭生产用电清洁化,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行绿色开采和加工。(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政策。科学评估存量煤电清洁低碳转型路径,对落后产能加大关停退出力度,对存量机组实施节能改造,降低供电煤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机组退而不拆,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并给予合理资金疏导。严格制定新建、改造煤电机组低碳、环保、能耗和深度调峰能力标准,制定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规划,引导煤电机组有序进行灵活性改造。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管理,建立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的机制。研究完善支持CCUS(碳捕获、利用与封存)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3. 完善能源供给保障机制。建立能源保供保障体系,建立电力供应应急保障基金,建立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管理办法,针对重大故障、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建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煤炭热电能源协同互济的应急保障预案。完善民生需求的供热供冷供电供气保障体制机制,促进城镇清洁供暖,提升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配套机制
1. 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等目标,持续完善电力系统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新型电力系统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推进负荷柔化、安全保供、新能源跃升、电网灵活调节、煤电转向、储能应用、源网荷储、多能互补、多类电源协同规划试点示范。(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能源新技术商业化应用创新。完善落实储能、氢能、需求侧、虚拟电厂、源网荷储、多能互补等能源新技术、新模式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各类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体制和电价形成机制,推动储能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促进储能和其他资源同台竞争。完善氢能支持政策。探索多领域氢能应用创新,试点氢能制、运、储、用全过程的商业模式。(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鼓励依托增量配电业务建设高比例新能源微电网。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实现主网与配网的协调发展,新增一批适宜开展的增量配电网项目,争取在各盟市树立典型示范,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自治区增量配电改革实现新突破。实行增量配电网试点评估建设机制,经相关评估机构认定,不具备试点条件的项目,取消相关资格并实施退出管理。(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四)建立绿色低碳导向的能源市场
1. 建立适应主体多元化的市场准入机制。积极培育综合能源服务商、电储能企业、负荷集成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研究独立储能电站、需求侧响应主体、虚拟电厂等做为独立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建立适应新能源开发消纳的电力市场体系。
研究建立绿色电力交易模式。探索新能源和用户参与的现货交易形式,构建适应清洁能源发电特性的电力现货交易机制;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丰富绿色电力交易品种,提高交易频次,推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有机衔接。(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完善调频市场规则,推动备用市场建设,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持续优化辅助服务交易品种,推动形成与电能市场协调运行的辅助服务市场体系。(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以调峰容量市场起步,建立储能、灵活性改造制造新增调节能力固定投资成本市场化补偿机制。结合供需形势和市场建设条件,逐步探索建立全面的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超出用户“自发自用”的富余电量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进行交易。(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输配电价核定方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探索电网输电和配电价格分开核算,建立政策性交叉补贴分摊处理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适应碳中和目标发展的电价机制。建立绿色发展基金,保障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提升用户消纳清洁能源的积极性。(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和模式创新,健全煤炭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优质煤炭进口,健全市场化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强煤炭合同履约管理,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规范签订和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消费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支撑体系
1. 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创新机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实验室,探索形成技术攻关、试点示范、应用推广紧密衔接的绿色低碳能源技术研发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统筹设计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机制。按照国家金融政策要求,落实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完善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项目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清洁取暖、电能替代、储能、氢能、节能、碳捕集等项目。(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引入绿色金融支持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挥地方财政引领作用,部分区域试点发展自建分布式光伏电源、分布式光伏电源租赁、分布式光伏电源向家庭住户售电等模式,探索通过绿色产业基金、绿色项目PPP、绿色债权和股权投资结合、发债融资和银行信贷结合、绿色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融资等途径,形成对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金融扶持,降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难度,实现区域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治理体系
1. 深化能源“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准入限制。创新能源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和常态化运行。(自治区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能源监管体系。建立适应多能源品种互济、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能耗在线监测等多部门协同的能源监管机制。加强自治区能源与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创新能源监管方式,构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能源绿色低碳监管机制。优化能源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能源市场公平、价格失灵等监管,保护绿色能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持续优化用电用能营商环境,“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协调,重点企业细化落实的实施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商的跨部门协调议事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推动落实实施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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