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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要求过高、地方各自为政,明确生物质能供热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中国炉具网    作者:武亭    来源:炉具网    日期:2022-08-30 14:23:50    浏览: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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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具网讯:生物质能是国际公认的“零碳”可再生能源,《“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生物质能供热作为绿色低碳清洁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对替代县域及农村燃煤供热、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顶层设计不足、标准缺失,加之部分地方政府对生物质供热要求过于严苛,导致很多适宜发展生物质供热的地方却难以推广。

        目前我国生物质供热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如何?发展难点在哪里?如何破解政策困境?需要补齐哪些“短板”?带着这些问题,炉具网近日对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副会长、生物质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九承生态科技集团公司总裁王彪进行了专访。

排放要求过高、地方各自为政,明确生物质供热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摘帽“高污染燃料”
        国家有了明确的“鼓励”态度

        炉具网:作为生物质供热行业的专家型领导,基于多年从业的感受,您如何看待生物质供热行业发展历程?

        王彪:从上世纪末到2012年“广州迪森”登陆创业板,这近二十年时间是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行业的早期发展阶段,经过一大批民营生物质企业家的努力,行业从无到有,雏形初现。2010—2012年以前,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曾经享受到了国家财政补贴的支持,但随着2013年国家补贴的突然中止,行业遭受了较大打击,早期从事生物质成型燃料经营的企业几乎消失殆尽,活下来的成了“先驱”,倒下去的则成了“先烈”。现在又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行业在一大批民营企业家们的砥砺耕耘下,已逐渐向规范化、规模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成为继风、光、水、核、天然气后又一大重要的清洁能源,而且发展势头强劲,大有赶超之势。

        从行业大事件来看,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目录》)是行业发展的重大转折点。

        2017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在《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大气函〔2017〕80号)(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根据控制严格程度不同,将未使用专业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列入Ⅰ类(一般控制)、Ⅱ类(较严控制)管控燃料,而在最为严格的Ⅲ类管控燃料中,也就是所谓的“高污染燃料”的管控中,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则未做任何具体分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采用专业设备进行燃烧处理都“一视同仁”地将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列为高污染燃料,而Ⅲ类管控燃料多用在城市建成区。

        如《征求意见稿》最终成文,将给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为此,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紧急联合了行业相关企业、行业机构、专家学者“上书”决策层,呼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不要“一刀切”。功夫不负有心人,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全盘否定,《目录》终稿中针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燃烧方式,完全采纳了新能源商会的建议,即生物质成型燃料从I类、Ⅱ类中成功“除名”,即使在最为严格的Ⅲ类管控燃料中,也仅对其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规定只要使用专用锅炉并加装布袋除尘器就认可为清洁燃料。

        至此,生物质成型燃料成功摘掉了“高污染”的帽子,多年模糊不清的定位从国家层面首次迎来“鼓励”态度,打破了行业发展瓶颈,成为了行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利好政策,奠定了行业发展的里程碑。特别是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中明确,“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组分上没有区别”之后,“生物质成型燃料(固化)供热”开始向“生物质燃料(气化)”供热扩展,生物质供热具有了更好的经济性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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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身份证”
        也留下了“后遗症”

        炉具网:虽然在国家层面已成功摘帽“高污染燃料”,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却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您怎么看?

        王彪:《目录》的发布虽然让生物质成型燃料获得了一张“清洁能源”身份证,但同时也给行业发展留下了“后遗症”。

        在《目录》中,生物质成型燃料并未出现在I类、Ⅱ类名录之列,即使在最为严格的Ⅲ类名单中,只要使用专用锅炉并加装布袋除尘器就被认可为清洁燃料,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不认真研究原环境保护部制订《目录》的初衷,片面地认为“在不使用专用锅炉、未配置高效除尘装置”的情况下,生物质成型燃料就是高污染的,部分地方甚至简单粗暴地认为只要被《目录》管控的燃料,统统按照“高污染燃料”进行管控、限制甚至取缔,谈“生物质”而色变,以致某些地区发布了具有歧视性的政策文件,要彻底清除和取缔生物质供热,对生物质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北京市、广州市、杭州市、唐山市等市,在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发布《目录》后又相继制定出台了“把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同于高污染燃料”的限制性政策文件;《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要求“加快推进生物质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工作,今后将禁止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中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内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实施关停,改造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城市建成区以外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实施关停,改造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特别限值要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改)建燃用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中要求“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唐山市发文要求在2021年4月底前取缔城8区全部生物质锅炉,从严管控城8区外其它生物质锅炉,进行提标改造。

        其实,纵观《目录》,只有标题上有“高污染燃料”,但正文中却丝毫没有提及,所有燃料均以“管控燃料”代称,《目录》的名称与内容严重不符。早在2017年《目录》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中,就有企业提出“高污染燃料”并没有明确定义和具体标准,而在实际应用中,所谓的“高污染燃料”是可以向“清洁燃料”转化的。比如说,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生物质锅炉中使用,配套多管除尘加布袋除尘,其排放也可以达到天然气的排放标准。对于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不能笼统地以目录形式予以区分,应该以排放指标作为划定依据。事实上,“高污染燃料目录”更适合叫做“城市污染控制区可用燃料目录”,该《目录》无形中给生物质扣上了一顶“高污染”的“帽子”,应该尽快予以摘除。

        排放要求过高
        地方各自为政 拖累生物质供热

        炉具网:生物质供热行业现阶段还面临着哪些危机与挑战?

        王彪:从目前面临的危机与挑战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市场不规范,发展质量有待提高。行业门槛较低,鱼龙混杂;行业凝聚力不够,有的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低价竞争、掺杂使假;燃料环节未实现清洁生产,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燃煤锅炉“假改造”及掺烧散煤现象时有发生;家庭作坊式运营,一锤子买卖;个别企业违法采取不正当营销手段等。

        二是产业链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够成熟、先进。生物质锅炉企业多起家于燃煤锅炉体系,缺乏“专、精、特、新”,对产品的燃烧机理、设计理念、设计标准都还在逐渐完善中。同时,配套的除尘、脱硝、除灰、除焦油等辅助设备设施也不到位,相较北欧国家专业化、标准化的生物质供热产业体系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生物质供热经济性优势不足。由于行业起步较晚,收、储、运体系还不健全,造成生物质燃料成本较高,加之燃煤定价不合理以及生物质发电享受国家补贴政策,而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则没有,所以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的使用成本尽管比天然气低,但早期仍然比燃煤供热高。只是现在,在能源紧张的大形势下,国家调整煤炭价格后生物质供热成本开始低于燃煤,但仍面临着不被很多人接受和认可的尴尬局面。

        四是行业准入歧视。2017年4月,国家就明确了生物质清洁能源的定义,但直到现在,很多省、市还在发文强调,在天然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的“两网覆盖区”,禁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的建设。即使允许使用生物质锅炉,也会被重点“关照”。

        五是排放标准不统一,且排放要求过高。尽管国家出台的《目录》已明确生物质燃料为清洁燃料,国家也出台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但各地又根据当地大气污染防控的需要,相继出台了各自更高标准的“地标”,很多省市要求生物质燃料供热要达到天然气“特别排放限值”,甚至有的省市提出了“超低排放”的要求(天然气排放国家标准,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20/50/200,特别排放限值20/50/150,超低排放标准:10/35/50)。

        这里还要做个解释,就是什么是“超低排放”?

        “超低排放”的概念,是由浙能集团在2011年首次提出的,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多个实际案例的摸索才获得成功。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不超过10mg/m³、二氧化硫不超过35mg/m³、 氮氧化物不超过50mg/m³。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下降50%、30%和50%,是燃煤发电机组清洁生产的新要求。

        直至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2015年12月9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次年1月1日起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上网电价补贴。也就是说,只要实行实行“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就有国家补贴。

        也就是说,在国家出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里就根本没有所谓的“超低排放”这一“标准”一说。至于生物质发电,与非电的生物质供热具有本质的不同,则可另说。

        由于对生物质供热的要求过于严苛,还不完全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实际国情,因而导致很多适宜发展生物质供热的地方却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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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供热的多级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的不切实际,首先不符合中国国情,极大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削弱了清洁能源市场份额;其次,地方施行过于严苛的“地标”,实质上也是一种“标准腐败”。标准达不到,少数违规企业就进行所谓的“公关”,通过数据造假而“达标”。而这种所谓的“达标”,又会形成恶性循环,更加促使某些部门领导认为不是不能为而是更有可为,标准还可以更高。

        再次,过于严苛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懒政乱政”的行为,排放不能达标,又有违规卖假的现象发生,更加助长了地方政府“一刀切”取缔生物质锅炉政策的出台,给生物质运维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这些地方政策本身也涉嫌违反国家上位法。同时,过高的标准要求,破坏了生物质锅炉供热行业现时均衡的业态,行业难以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本人的从业经验和参考各地及城市的排放标准,个人建议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以“烟尘2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150mg/m³”为宜。

        六是不能因地制宜,宜“生”则“生”。在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城市供热使用的是专业且先进的生物质专用散烧锅炉,配套有齐全的除尘措施,实现了达标排放。这种锅炉可以直接将打包打捆的麦草成包、成捆地直接投送进锅炉燃烧,但锅炉的价格也非常高;而在农村供热则允许使用专用而简易的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烧打成捆包的麦草,不需要加装任何除尘装置,非常简易、方便,易于用户操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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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城市生物质专用散烧锅炉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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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城市生物质专用散烧供热锅炉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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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农村生物质专用捆烧锅炉供热

        而我国则不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加布袋除尘器,甚至有些地方规定,不论城市与农村,生物质锅炉都要实现超低排放(特别限值)。而在农村,对所谓的“鼓励使用生物质炉具”却又模棱两可。如某地主管部门拿到了上级拨付的上亿元生物质替代燃煤扶持资金,却不敢继续下拨,原因是无法判断使用户用炉具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是否属于清洁取暖,导致农村推广户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

        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必将对生物质供热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存亡、企业的生死。

        明确顶层设计 制定独立排放标准
        清理歧视性政策迫在眉睫

        炉具网:要解决上述生物质供热行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需要补齐哪些“短板”?

        王彪:我认为国家相关能源战略的顶层设计应该到位、各部门应该相互补位,要真正落实明确、可行、科学合理的配套措施。

        一方面,原环保部制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已经明确了“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政策瓶颈已经打开。而且早在《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20号)中就明确提出,“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环保厅(局)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纳入本地区防治大气污染总体部署、工作安排和考核体系中,加强组织领导。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条件,结合天然气应用,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加快削减燃煤锅炉供热的进程”;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生物质能源规划》《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发展生物质能供热受到了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的明确支持和鼓励,有据可循、有策可依。

        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基层政府对生物质供热的认识不足、概念不一,加之国家宏观管理上又出现明显缺位,不能及时纠偏,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在能源、特别是环保政策上各自为政,擅权越权,甚至通过偷换概念、把假设当依据来制定不切实际的大气污染防控政策,由于要求过于严苛,严重制约了生物质供热的推广应用。在“十三五”能源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的审查中,唯一没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就是生物质供热。

        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的特征是“富煤、贫油、少气、多生物质”,而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还在不断提高。2020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73%,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高达43%,均为世界第一。而巨大的燃煤占比,是任何单一的一种能源都无法替代的,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零碳”生物质,却可以提供巨大的替代。我国每年可利用的农业废弃物、林业“三剩物”约11亿吨,如果将这些生物质燃料充分利用,不但每年可节省5.5亿吨标煤,还可以减少约13.7亿吨CO2排放和4125万吨SO2排放,对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农村能源低碳转型、推动乡村振兴、惠农富民及“双碳”目标实现均具有重要意义。

        炉具网:2020年9月,中国承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对中国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发达国家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基本上要用50-60年时间,中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只用30年时间,因此难度极大,您认为“双碳”目标将对生物质能发展将带来什么影响?

        王彪: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中宣布了一项承诺,即:“在 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所谓十年“达峰”,就是指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提下,2030年前碳(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了峰值;而所谓“碳中和”,就是再用30年的时间,使经济活动释放的碳(主要是二氧化碳)与环境吸收和捉捕固化的碳持平,实现碳的“零排放”!

        因此,如果按照国家这样宏观能源战略的安排,中国整个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必将迎来颠覆性的变革。

        由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均为高碳排放的产品,而光伏、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为低碳、甚至零碳、负碳的产品,因此,中国要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减碳降碳,完成能源结构的巨大变革。

        2030年将是能源革命的关键转折。本人根据国家公开的数据,画了一个2030年国家一次能源消耗各类能源消费的占比的饼图和对照表,作为个人对新能源发展趋势的判断,我可以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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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30年国家一次能源消耗各类能源消费的占比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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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专家分析,要实现“碳中和”的总目标,今后社会新增投资约为 120-150 万亿元,还可撬动 70-100 万亿元的绿色基础设施投资,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计算办法,每使用2吨生物质燃料,可以替代1吨标煤,相当于替代1.4826吨原煤,可减排二氧化碳2.493吨(另外计算方法是2.62吨)。到2030年,中国一次能源的消耗预计达到60亿吨标煤,加上其它叠加因素的影响,到时社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扣除新能源的占比将达到104亿吨的峰值。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假设维持总能耗不变,新能源占比50%的情况下,按前述推断,扣减其它可再生能源占比,每年仍需要30亿吨标煤的清洁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也就是要中和掉75亿吨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即使全部利用掉生物质剩余资源(11亿吨),也无法满足需求。生物质剩余物将成为珍贵的资源,行业发展空间呈明显发散、向上的趋势。

        所以我建议:

        一是抓好国家顶层设计。把生物质能纳入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进行通盘考量,生物质能作为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应列入国家一次能源进行考核,要明确列为实现“双碳”目标的路径之一。

        二是全国政策“一盘棋”。各地自主制定的能源标准与政策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报生态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备案。制定相关标准前应先征求行业组织、行业专家及行业骨干企业的意见,确保能施行、可落地。

        三是清理相关歧视性政策。清理一切歧视生物质非电领域的相关政策,特别是要彻底清除“关于在‘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等‘两网覆盖区’禁止新(改)建、限期取缔生物质锅炉”等不合理的歧视政策;应让非电领域的生物质能享受与风、光、水、核、生物质热电联产、煤改气、煤改电等一致且公平的待遇。

        四是因地制宜,宜“生”则“生”。实事求是地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物质供热独立排放标准,把握好“松紧度”,不能太低,更不能过高。应综合考虑地域属性,建立“农村乡镇”“县域”“城市建成区”三级排放标准,梯次提高。总之,应鼓励全社会都来使用生物质。

        五是重新认识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及生活习惯,调整“煤改清洁能源”政策,并做好存量改造的安全防范预案。

        六是加快出台生物质供热“碳汇交易”的管理规定,并尽快在全国实施“碳汇交易”,实行碳汇价值“通存通兑”。通过碳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自动调整能源结构,让减碳者获益、超标者付出代价。

        七是对生物质供热项目采取备案制,运维企业采取准入制,以此提高生物质供热行业的准入门槛,让良币驱逐劣币,净化行业队伍,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是各级政府应采取实质性措施,通过发放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形式,引导银行资本、社会资本向生物质供热行业倾斜,积极推动更多的生物质供热(产业链)优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以此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降碳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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