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张坊镇)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张坊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张坊镇)
项目编号:WYCZ30118-030
供货范围: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用煤需求供货总量约10000吨(其中优质型煤10000吨)。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3.3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合法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型煤生产或煤产品深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范围; 3.5投标人经营状态承诺:在近三年(2015年06月05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3.6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说明:如投标人已启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3.7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8企业认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许可;3.9规模能力:企业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企业必须拥有理化设施(设备)及全套检测设备,能够出具批次煤质检测报告。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封闭场地及成品仓储场地。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8月10日 09:00 至 2018年08月1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四层东侧407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工程招标谨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和其它方式的报名。投标人须明确所投标段,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只有在有效报名期内报名并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购买本工程招标文件。所持资料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8月3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8月3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4层东侧405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张坊镇)(以下简称“本工程”)己由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以《农委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政府采购方式批复函》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房财政采[2018]268号}。依据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18年房山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细则》(房政农[2018]85号)文件,招标人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委托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本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现邀请具备承揽本工程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工程概况
2.1供货范围: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2018年农村地区未实施煤改电村优质型煤(兰炭)购置项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用煤需求供货总量约10000吨(其中优质型煤10000吨)。
2.2煤炭要求:产品应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号令)和北京市《低硫煤及制品》(DBII/097)等文件规定,其中:
2.2.1优质型煤标准:灰分不大于25%;挥发分不大于12%;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4MJ/kg;
2.2.2兰炭标准:灰分不大于15%;挥发分不大于10%;全硫不大于0.4%;发热量大于25MJ/kg;
2.3采购预算(控制上限):总预算约125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3.3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合法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型煤生产或煤产品深加工销售的生产经营范围;
3.5投标人经营状态承诺:在近三年(2015年06月05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3.6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说明:如投标人已启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3.7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企业认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其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许可;
3.9规模能力:企业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企业必须拥有理化设施(设备)及全套检测设备,能够出具批次煤质检测报告。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封闭场地及成品仓储场地。
备注:
1、投标人必须对招标的全部工程投标,如只对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投标,将不予接受。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工程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工程前期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且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单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特别声明本工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4.报名条件及时间:
本工程招标谨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和其它方式的报名。投标人须明确所投标段,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只有在有效报名期内报名并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购买本工程招标文件。
各投标人须在公告有效报名期内【2018年08月10日至2018年08月16日,办公时间每日上午09时00分~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16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持营业执照副本、环评许可、理化设施(设备)及全套监测设备发票或租赁合同、独立生产经营场所、封闭场地及成品仓储场地的土地厂房所有权或土地厂房使用租赁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认定书(或提供国家税务局官网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提供公告发布之日起能开具的最新连续6个月企业纳税记录和企业缴纳社保记录、针对本公告第3项3.5条关于经营状态的承诺(需全部打印在A4纸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有效报名期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关于本单位信用详情彩色打印的网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提供公告发布之日起能开具的最新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资料的有效原件并提供核验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述资料四套,证件清晰可辨、信息一致、齐全有效,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四层东侧407室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8年08月10日至2018年08月16日,办公时间每日上午09时00分~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16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社保缴费证明(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面件,盖公章,所持资料一式四套,与报名代理人同一人时,且授权工作内容包括获取相关资料的,可不用重复提交上述资料。),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四层东侧407室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8月31日09时00分
6.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鑫豪大厦)4层东侧405会议室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房山财政上发布,未经招标人授权的任何转载,招标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
联 系 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010-61338322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五岳山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
邮 编:102488
联 系 人:于晓宇、韩炯、吕晓拓
电 话:010-89368642
传 真:010-89368096
日 期:2018年08月10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特别声明本工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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