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2020-2021年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长上政办发〔2020〕53号
各乡镇区,韩店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煤炭企业:
保障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和群众温暖过冬是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是严格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馈意见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2020-2021年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摸底,2020年全区仍有6189户农户需燃煤取暖。根据要求,取暖燃煤需使用洁净煤(含硫量低于1%,灰分低于16%),为确保洁净煤供应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民用洁净煤供应单位必须保证燃煤供应质量和数量,相关单位做好杜绝劣质煤进入燃煤取暖区的管控工作。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能源局
1.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洁净煤保障供应工作,确定洁净煤供应企业,督促供煤企业保证洁净煤供应质量和数量。
2.按照燃煤取暖用户用量分配洁净煤供应点。
3.监督各煤炭企业严禁向禁煤区域销售煤炭产品,严禁向燃煤供暖区域销售劣质煤炭产品。
(二)生态环境上党分局
1.负责燃煤供暖区域污染排放监管,加强燃煤供暖区域的煤质管控。
2.负责“禁煤区”范围扩大划定工作,将区域内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的乡镇区纳入“禁煤区”范围。
(三)区市场监管局
1.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煤炭质量符合标准。
2.积极开展煤质抽检工作,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
(四)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筹)
区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区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对运输民用散煤的车辆加强检查,严禁装运劣质民用散煤,运输散煤的车辆必须进行封闭,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禁煤区”使用燃煤的检查和执法力度。
(五)各有关乡镇区、街道办
1.负责提供洁净煤供应的村庄和户数,并向供煤企业出具供应凭证。
2.严禁劣质煤进入燃煤供暖区。
三、供应办法
各行政村对本村需要洁净煤炭的农户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报乡镇区政府、街道办,经乡镇区、街道办审核确认后,由村委组织到指定供煤企业(名单附后)集中购买煤炭,供煤企业要出具煤炭销售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洁净煤保障供应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分解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区、街道办要确保农户到指定的民用洁净煤供应点购煤,严禁到非指定点购煤。
(三)区能源局要确保民用洁净煤供应企业按质按量保障供应,严禁其他煤炭企业擅自销售民用散煤。
(四)民用洁净煤供应企业供应的煤质标准必须是含硫量低于1%,灰分低于16%,严禁混掺劣质煤,供应洁净煤价格采用市场价。
(五)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需供应洁净煤的农户进行摸底,按照每户3吨的标准进行采购,不得虚报冒领,由所在乡镇区、街道办监督执行,存在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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