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燃煤污染,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汾市区规划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和清洁取暖覆盖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煤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霍州市、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七个平川县(市、区)禁煤区以外的平川区域,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和“禁燃区”以外为其他区域。
“禁煤区”,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发电、集中供热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除外)。
“禁燃区”,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
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全市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型煤加工企业、其他商贸砖瓦等企业严禁将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做好“禁煤区”散煤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2019年9月20日后全部予以依法处置。
四、各县(市、区)必须规范储煤销售点民用煤管理,做好销售台账,保存销售凭证存根;储煤销售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严禁贮存和销售不合格煤炭及其制品。对销售经营劣质煤、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煤销售点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五、全市境内“禁煤区”严禁运煤车辆通行。“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六、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复燃、私贮、兜售、分销劣质煤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开展全方位宣传,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或合格煤炭及其制品,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和劣质煤,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八、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劣质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357-2589096。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临汾市2019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准。
特此通告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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