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印发2019年清洁型煤供应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不包括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工程覆盖区域)建立清洁型煤供应保障机制,未享受任何清洁供暖政策的居民户,按每户每天8 块120型清洁煤球、一个采暖季135 天(四个半月)计算,可限购政府补贴清洁煤球1080块;按每户每天6块140型清洁煤球、一个采暖季135天(四个半月)计算,可限购政府补贴清洁煤球810块。
附通知原文: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2019年清洁型煤供应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政办发〔201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2019年清洁型煤供应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有效治理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晋城市能源局转发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工作的通知》(晋市能源发[2019]8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9年清洁型煤供应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鼓励引导使用清洁型煤,减少燃煤大气污染,实现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不包括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工程覆盖区域)建立清洁型煤供应保障机制,有效减少燃煤污染,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以营利为目的的餐饮、住宿行业的生产生活用型煤不在供应范围内。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清洁型煤供应保障工作的领导,县政府特成立陵川县清洁型煤供应保障领导组。
组 长:毋胜利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宋志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
鲍永庆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魏学忠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海军 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局长
张陵芳 县财政局局长
武蛟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宋志刚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贺裕兵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徐鹏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主要负责全县清洁型煤供应保障及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鲍永庆兼任。
四、供应范围
全县未实现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工程的居民用户。
五、供应标准及价格
本次供应清洁煤球为120、140 型、发热量≧21Mj/Kg、全硫≦0.50%、挥发分≦10.00%。
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行源煤球厂销售的120型、140型煤球成本调查、测算,核定成本价格分别为1元/块(含运费)、1.35元/块(含运费)。符合供应范围内的居民户,享受政府补贴后,购买价格分别为0.4元/块,0.6元/块。
六、供应数量
1.未享受任何清洁供暖政策的居民户,按每户每天8 块120型清洁煤球、一个采暖季135 天(四个半月)计算,可限购政府补贴清洁煤球1080块;按每户每天6块140型清洁煤球、一个采暖季135天(四个半月)计算,可限购政府补贴清洁煤球810块。
2.采暖季期间,凡因家庭房屋面积大、人口多等因素需多购买煤球的,居民户可直接到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球厂自行购买。
七、供应程序
(一)供应时间
补贴供应清洁煤球供应工作从2019年7月25日开始到11月底结束,居民户交款时间截至10月31日。
配送方式
各乡镇要积极与煤球加工企业协调对接,加工企业按照各乡镇交款时间先后顺序,由远到近将清洁煤球配送到村,各乡镇负责组织各村将清洁煤球分发到户。
(三)结算方式
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将需购买清洁煤球居民户汇总表,经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能源局,同时将收取的煤球购买款支付煤球加工企业。
八、供应企业要求
为保证清洁煤球质量,县政府补贴供应清洁煤球定点生产企业为我县行源型煤有限公司负责供应,同时要求型煤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清洁化运输、市场化布点、二维码溯源”的标准建设,煤球生产所用原煤必须是优质3# 煤,煤球产品必须符合供应标准要求,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一)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原料储备场地实施全封闭,封闭场地内必须安装喷淋装置,防止煤尘和扬尘污染,生产和原料、产品储备场地全部实施硬化。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具备物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对每批次进厂原料和型煤质量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合格。
(二)清洁化运输。型煤出厂前必须采取“塑封”等防尘措施,由陵川县行源型煤有限公司配备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三)市场化布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清洁型煤厂,型煤厂原料煤、煤泥实行定向供应,非定向企业不得向型煤厂销售原料煤和煤泥。
(四)二维码溯源。所有出厂型煤要按照销售批次张贴二维码,对型煤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主要煤质指标等信息进行标识管理和溯源。
九、优质型煤供应管理
(一)严把原料来源关。清洁型煤供应企业根据供应型煤的指标要求,选用定点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和煤泥,且税务票据齐全,确保原料来源合格,严禁不符合指标的劣质煤流入我县型煤生产市场。
(二)严把产品质量关。清洁型煤供应企业要按批次对煤质进行取样化验,相关部门按批量抽检,确保煤质符合要求。
(三)严格按流程调配供应。清洁型煤发放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实施,所有订购登记、配送收款等工作的台帐、报表都必须留档备查。
1.对居民清洁型煤需求量进行调查登记。各乡镇政府负责以村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现有的清洁型煤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实际需求量,向清洁型煤生产企业反馈市场需求情况。
2.设置型煤经营点。每个乡镇设置一处清洁型煤经营点,负责对居民清洁型煤的发放工作,同时收缴型煤款项。
3.对型煤配送实施调度。根据消耗情况,调度清洁型煤生产企业及时将型煤运送至各村经营点。
十、责任分工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清洁型煤供应保障及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定点型煤企业保质保量供应清洁型煤到各乡镇设立的供应点;负责规范销售合同,建立购销台账。
(二)县能源局:负责清洁煤球成本调查、测算,价格核定工作;负责加强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管控,禁止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清洁型煤的协调和供应,保障清洁型煤生产企业原料供应;查处非定向煤炭企业违规向型煤厂销售原料煤炭及煤泥的行为。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型煤质量的管控;配合相关许可部门对无照经营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进行查处;负责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无”型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全县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高限处罚;指导型煤企业开展批次自检。通过定期检查、全覆盖抽检和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管。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清洁型煤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及时向上级争取落实清洁型煤补贴资金;认真执行清洁型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五)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负责对全县清洁型煤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和管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优质型煤供应企业资质。
(六)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做好清洁煤球运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运输畅通保障工作,采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设卡检查、重点管控、专项整治、对销售和运输超标煤炭的车辆进行查处。
(七)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采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设卡检查、重点管控、专项整治、顶格处罚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送劣质型煤及“三无”型煤(无包装、无标识、无厂名)机动车辆,强化道路运输监管。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清洁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将清洁型煤供应任务分解到本辖区的村和家庭取暖用户,加大督导力度,确保能用尽用。形成全面覆盖、储备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快捷、销售服务方便的供应配送网络。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型煤供应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确保供应工作顺利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岗、明确到人,确保清洁型煤供应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督导问责。县委县政府督查科要采取定期督查、实地督导、明察暗访等形式督导检查我县清洁型煤供应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特别是要对清洁型煤供应中的原料煤供应、成品质量检测、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清洁型煤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引导居民群众自觉使用清洁能源和清洁燃煤,积极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在全县上下形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执法,齐抓共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对不合格煤球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查处。
(五)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县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的考核项目,由县政府办督查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清洁煤球(民用清洁煤)供应保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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