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印发《承德高新区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全区2个镇除集中供热及完成“双代”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全面推行使用洁净型煤供暖。2019年,全区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替代燃煤户数11000户,每户取暖季不超出2吨。
方案明确洁净型煤补贴标准。参照市定2019年采暖季洁净型煤补贴标准,禁燃区、重点替代区补贴标准为700元/吨,其他推广替代区补贴标准为500元/吨,每户可享受补贴资金的洁净型煤不超过2吨。补贴范围:全区所有使用洁净型煤取暖的民用用户(包括历年使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并且仍继续使用洁净型煤的用户)。2020年,参照2019年标准,根据本地煤炭价格,制定洁净型煤弹性补贴政策。2021年后,根据推广实际情况,确定洁净型煤补贴标准,把洁净型煤推广使用逐步推向市场化。
附方案原文:
关于印发《承德高新区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相关部门,托管镇:
《承德高新区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第三次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相关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任务。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承德市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实施方案》(承市政办字﹝2019﹞39号)精神,切实做好清洁能源替代未覆盖区域居民洁净型煤保供推广使用工作,减少居民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减少和抑制冬季散煤取暖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突出开展以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燃烧为主的冬季取暖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突出重点、保障民生的原则,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组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抓好洁净型煤保供推广,确保居民温暖过冬,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二、推广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推广范围。全区2个镇除集中供热及完成“双代”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全面推行使用洁净型煤供暖。划定禁燃区、重点替代区和推广替代区三类替代区域。依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确定的禁燃区范围,开发区东区、西区、新城区域和冯营子镇所属其他行政村、自然村全部划为禁燃区;上板城镇上板城村、卸甲营村、白河南村除“双代”以外的取暖户划成重点替代区;其他区域为推广替代区。
(二)目标任务。2019年,全区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替代燃煤户数11000户,每户取暖季不超出2吨。上板城镇任务6638户、冯营子镇任务4362户。其中禁燃区4362户、重点替代区1844户、推广替代区4794户。
三、主要工作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配送体系
1.确定生产配送主体。按照洁净型煤推广任务目标,依据相关程序,在已列入省批的186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范围内,按程序选择有一定实力、有煤炭储备、有推广经验、有营销网络、有良好信誉的型煤企业作为供应配送主体,签订洁净型煤供应合同,明确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安排企业尽快组织生产。(牵头单位:区经发局)
2.构建供应配送网络。依托中标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托管镇政府明确配送服务站、村委会明确配送服务点,形成储备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快捷、销售服务方便、质量监管有力的供应配送网络。(牵头单位:托管镇政府,配合单位:区经发局)
3.加强技术服务指导。中标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作为售后服务主体,加强走访,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发现洁净型煤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使用方法不当造成取暖效果不理想的用户,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牵头单位:中标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配合单位:托管镇政府)
(二)严管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和价格
1.明确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无烟煤(不含无烟煤泥)和兰炭总量要占到型煤全部质量的90%以上,其中兰炭占比应控制在20%至40%之间,确保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和耐烧性能。其中,全硫≤0.4%、灰分≤24.00%、挥发分≥10.00%,≤12.00%、发热量≥24MJ/kg(5733千卡/公斤)。型煤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建立进销货台帐,质量报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管控。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民用型煤生产、加工、配送、出厂检验制度,每批次型煤均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并由配送车辆随车携带以备检查;托管镇要依托服务站、各村要依托服务点建立健全型煤质量登记制度和追溯体系,确保每批次型煤都有质量合格检验证书并登记留存,实现不合格型煤可追溯管理。监管部门应执行随机查验检验报告和随机抽检工作。(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配合单位:托管镇、中标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
3.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价格管控。严格落实招标采购制度,认真测算提出民用洁净型煤招标指导价格,依据招标指导价格,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严格监管中标企业生产配送环节,指导企业降低生产配送成本,确保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科学有序推广到位
1.确村确户摸清底数。托管镇政府和区农林水务局加快重点推广范围内确村确户工作,摸清替代户数、用煤数量情况,根据村民家庭实际情况建立台账,确定替代洁净型煤数量。(牵头单位:托管镇政府,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
2.落实责任推广到位。根据确村确户台帐,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积极的使用氛围,加快推广力度,做好村民登记、定购、协调配送到户、汇总审核上报等各项工作,确保替代区村民在取暖季前使用洁净型煤。(牵头单位:区农林水务局、托管镇政府)
(四)全面落实资金补贴政策
1.明确洁净型煤补贴标准。参照市定2019年采暖季洁净型煤补贴标准,禁燃区、重点替代区补贴标准为700元/吨,其他推广替代区补贴标准为500元/吨,每户可享受补贴资金的洁净型煤不超过2吨。补贴范围:全区所有使用洁净型煤取暖的民用用户(包括历年使用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并且仍继续使用洁净型煤的用户)。型煤补贴由预算部门依据我区农户实际购买数量拨付给中标企业。(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实施弹性补贴政策。2020年,参照2019年标准,根据本地煤炭价格,制定洁净型煤弹性补贴政策。2021年后,根据推广实际情况,确定洁净型煤补贴标准,把洁净型煤推广使用逐步推向市场化。(责任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
(五)加强劣质散煤管控
1.严格管控生产流通。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民用煤生产加工能力,依法关停无合法手续和环保、安全不达标的民用煤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储煤场地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等行为。从严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逐步减少散煤销售网点;“禁燃区”、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划定的洁净型煤重点替代区域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加强协调联动,对无照经营、违法占地、环保不达标的销售网点,坚决依法查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的规定,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土分局)
2.严格管控运输配送。加强煤质检查工作,做好日常运煤车辆信息台账登记、“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工作。全区实行禁煤管控,禁燃区、重点替代区严禁散煤运输,依法严厉打击涉煤机动车辆特别是运煤农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煤炭运输的道路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交警五大队、交警七大队)
3.严格管控散煤处置。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由经发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交警五大队、交警七大队)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2019年5月至7月)
1.制定实施方案,5月底前。(牵头单位:区经发局)
2.协调托管镇确定2019—2020年采暖季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区域及户数,6月中旬完成。(牵头单位:区农林水务局)
3.测算提出民用洁净型煤招标指导价格,依据招标指导价格,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确定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型煤供应配送中标企业。(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区财政局)
(二)构建配送网络,强化宣传推广(2019年5月至8月)
1.督促中标企业配送到指定地点,托管镇确定洁净型煤定购配送中心和服务网点。配送中心应达到封闭储存、便于运输装卸、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牵头单位:托管镇政府,配合单位:区经发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大力宣传洁净型煤推广政策,及时公布配送服务站点、服务电话、定购方式,引导群众积极使用洁净型煤,方便群众购买使用。(牵头单位:托管镇政府,配合单位:区经发局、区农林水务局)
(三)开展协调服务,保障推广配送 (2019年7月至9月)
1.加强洁净型煤生产、储备和配送保障,督促指导中标企业尽快启动生产,确保洁净型煤及时配送到位。(牵头单位:区经发局)
2.督促中标企业加强民用洁净型煤售后服务工作,做好型煤供应和需求衔接,保障居民群众及时采暖。(牵头单位:区经发局)
3.定期向管委会上报洁净型煤推广进展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农林水务局、托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区经发局,配合单位:区农林水务局、托管镇政府)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劣质燃煤(长期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关停无合法手续和环保、安全不达标的民用煤生产加工企业,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民用煤生产加工能力。强化民用燃煤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煤炭及其制品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存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承德高新区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清洁型煤保供推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托管镇政府是洁净型煤保供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实行专人分管,全面完成保供推广任务。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区发改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洁净型煤配送体系,组织好洁净型煤供应。区农林水务局要按照确村确户的原则,建立详实的供需台帐,做好农村地区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区财政局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落实补贴政策。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大煤炭市场管控力度,严查严控违规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确保群众取暖用煤全部符合国家和省民用燃煤标准。公安分局、区建设局(交通办公室)要制定洁净型煤运输保障方案,保证洁净型煤运输道路畅通。
(三)严格督导问责。区2019年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调度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建立洁净型煤保供推广专项督查机制,采取定期督查、实地督导、明察暗访等形式督导检查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切实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快捷高效的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严厉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引导居民群众自觉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积极支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在全区上下形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规范重点民用煤炭(含洁净型煤)销售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扫码申请加入
农村清洁取暖赋能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