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有效控制民用散煤使用,进一步改善全区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临淄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区、镇(街道)、村居协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2019年年底前,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完成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型煤、无烟块煤)3 万吨。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
区政府按照燃煤用户每户不超过2吨、3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在补贴范围内,补贴数量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洁煤炭的销售价冲减政府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购煤居民个人支付。设立专项推广经费,按照每吨补贴20元的标准发放到镇、街道,作为清洁煤炭的宣传、推广、协调等工作费用,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统筹使用。
(二)建立配送服务体系,保障煤炭质量
1.配送企业确认
在临淄区内生产、销售清洁煤炭的企业,经镇(街道)确认验收后报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并由区发改局确认后建立我区清洁煤炭配送企业名录,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镇(街道)从全区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录中,本着质优价廉、企业就近的原则,根据目标任务量和村居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企业名单后, 镇(街道)需向辖区村居公布,接受监督。提倡以镇(街道)、村居为单位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在确定的配送企业中统一采购。
2.煤炭质量及价格监管
(1)加强煤质溯源管理。在我区销售的清洁煤炭应当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原则上实行袋装配送,包装袋上注明配送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煤质指标等信息或在包装内放标识卡。
(2)加强煤炭质量监督。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炭检测机构对民用清洁煤炭不定期抽检,凡质量抽检不达标或遭用户投诉查证属实的,供货企业须免费进行产品退换,并将抽检结果与居民投诉情况通报第三方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工作重要依据。发改、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3)加强煤炭价格监管。因清洁煤炭推广时间长,价格季节波动大,运输成本、进货渠道各不相同,全区清洁煤炭推广价格不做统一要求,但同等质量、规格的清洁煤炭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临近其他区县推广价格。推广销售价格纳入审计范围,并作为审计工作重要依据
(三)补贴结算方式
1.各配送企业以村居为单位统计汇总,填写清洁煤炭配送表,经用户确认签字后,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各村居需对清洁煤炭配送的原始凭证进行确认完善。
2.配送完成后,各企业一并将清洁煤炭配送表、送货单报各镇(街道)审核汇总。各镇(街道)填写2019年度清洁煤炭配送汇总表,并由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各企业上报清洁煤炭配送表、送货单一并留存各镇、街道以备审计。
3.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对各镇、街道上报的2019年度清洁煤炭配送汇总表初步审核后,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发改局根据审计结果核算各企业及镇(街道)补贴金额提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对清洁煤炭补贴资金及专项推广经费进行相应拨付。
三、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作为本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出现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完成的居民户重复享受清洁煤炭推广补贴,或出现已列入2019年气代煤、电代煤改造的居民户购买清洁煤炭的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民用清洁煤炭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用户自觉使用清洁煤炭,同时做好使用清洁煤炭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等工作。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附件:1.2019年全区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分解表
2.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附件1
2019年全区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分解表
注:各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任务量,将根据2019年辖区内气代煤、电代煤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调整或核减。
附件2
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1.5%,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要求:
(一)电站锅炉用煤:全硫(St,d)≤0.9%,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二)工业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三)工业窑炉、冶金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四)煤化工用煤:
1.煤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5.09 MJ/kg(6000大卡)。
2.其他化工用煤:全硫(St,d)≤1%,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 MJ/kg(6300大卡)。
(五)其他行业、燃煤设施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达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三、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四、工业型煤
工业型煤执行工业锅炉用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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