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遥县2019年秋冬季采暖清洁煤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平遥县2019年秋冬季采暖清洁煤配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市政发〔2018〕63号)和《平遥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平政发〔2018〕3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及2019年省、市环保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家、省市环保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燃煤污染为重点,以过硬举措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对禁燃区以外居民采暖在清洁取暖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等措施实施清洁煤配送,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保目标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基本情况
2018年采暖季,我县结合国家及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禁燃区外实行了清洁煤配送工作,有效地改善了我县的大气环境,但由于煤质等原因,大气环境指标仍十分严峻。
三、配送范围及时限
2019年计划对新划定的禁燃区外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居民全部实施清洁煤销售配送管控,涉及全县14个乡镇,预计冬季取暖燃煤需求量约21万吨。全县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0.4%、灰份高于11%、发热量低于6000大卡的民用散煤。管控时段为全年。
四、配送方式
由乡镇统一出具固定格式的配送单,由各供煤点制定合理的配送方式进行配送,配送量为每户不超过3吨。配送后附磅单、补助垫付凭证等材料报乡镇,由乡镇统一制定配送台账报县能源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作为冬季取暖清洁煤财政补贴的依据。
五、售煤点及储煤场要求
1.清洁煤售煤点的储煤场由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牵头组织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确认,且煤炭运输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转运方式。
2.清洁煤售煤点必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向县能源局进行告知性备案。
3.禁燃区内[北至大运一级路(大运一级路与东外环交叉处至姚村西),东至惠济路以西至大西高铁(包括平遥中学、海峰家园、阎良村、西郭村、小城村),南沿大西高铁至桥头村,西至桥头村--姚村围成的区域]不得设立售煤点。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清洁煤售煤点(2019年6月30日前)
由乡镇按照配送户数、配送量、配送能力等摸排统计辖区散煤供应点,经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审核通过并出具意见后,由乡镇报县能源局。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乡镇与各售煤点签订配送及储备煤量合同、签订销售质量保证书。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煤质煤炭的售煤点,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对无证无照或不规范的售煤点,由相关乡镇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配合及时取缔。
(二)储足煤量(2019年8月31日前)
各售煤点按照合同要求,7月份着手到8月底前煤价低价时段储足煤量,以防清洁煤价格涨价。有关乡镇每月25日前将清洁煤储备量报能源局登记。相关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联合监管,确保煤质和储备煤量符合要求。
(三)实施配送(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
9月1日起,对禁燃区外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居民,由乡镇组织开始实施清洁煤配送,对售煤点,由相关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联合监管,确保售煤点销售的煤质符合清洁煤要求,居民到指定销售煤点采购,确保全县居民冬季采暖燃煤使用符合要求。
(四)管控监管(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售煤点的煤质检验,对不符合清洁煤标准的煤种依法采取没收或查扣等措施,严厉打击不合格煤销售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对售煤点的环保设施与条件全程监管。同时,交警大队联合交运局、相关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运入我县境内的燃料煤设卡检查,防止劣质煤流入我县。
七、补助范围及金额
此次清洁煤配送补助范围为禁燃区外未实现清洁取暖的居民,补贴标准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由专题会议确定。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清洁煤配送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平遥县2019年秋冬季清洁煤配送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能源局局长宋锡瑾担任,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出一名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全县2019年秋冬季清洁煤配送工作要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推进。
能源局:组织协调相关乡镇及部门对确定的清洁煤售煤点清洁煤储备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煤炭储备数量和配送及时;协调各乡镇、部门对非法售煤和销售不合格煤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负责牵头售煤点的审核和环保措施配套的监督管理,协助乡镇对非法售煤点的取缔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售煤点工商登记手续,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行为;负责对售煤点配送或销售的散煤实施煤质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实施查扣或没收,确保配送或销售煤质符合要求;负责对售煤点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协助乡镇对非法售煤点的取缔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备清洁煤配送补贴资金并监管。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公安局:负责清洁煤配送和取缔非法售煤点等工作的安全保障。
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入我县境内的燃料煤设卡检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辖区内清洁煤售煤点及核定辖区内居民清洁煤配送户数,将需配送的户数详细登记造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非法售煤点的取缔;将各自辖区内的清洁煤配送发放到户;负责清除散煤配送区域原有储存的劣质煤等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清洁煤配送由领导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强力推进此项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清洁煤配送宣传工作,确保清洁煤销售、使用行为。同时,能源局组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劣质煤销售行为,一经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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