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9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8〕12号),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5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2.9%和15.8%。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格环境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铸造、喷涂、玉米深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深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按规定时序核发全行业排污许可证。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新建项目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配合)
实施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治理,2019年完成治理任务的5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配合)
加快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降低煤炭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2019年,全市电力、热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例达到55%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二)有效推进清洁供暖
积极推进燃煤超低排放机组和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供暖方式,2019年,全市清洁取暖率达到40%以上,供热系统平均综合能耗降低至21.0千克标煤/平方米以下。(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煤治理
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严格控制民用炉灶使用未经洗选处理和提炼的褐煤。组织开展市区三环路以内散煤治理。2019年,全市散煤替代完成40%以上。(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燃煤小锅炉淘汰
基本淘汰全市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窑)炉。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建成区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燃煤电厂综合整治
开展全市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联合检查,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机组制定淘汰关停计划。对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燃煤锅炉实行拉网式排查,除必要保留的调峰锅炉外,制定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清单。(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开展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65%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名单。(市发改委、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清洁能源推广
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2019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同比上升,天然气消费比例提高到6%。(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配合)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新能源汽车
结合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公共充电桩。2019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并与省、国家联网。对机动车环检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推动油品生产企业油品升级。加强车用汽柴油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一)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
加强天然林保护二期、“三北”防护林五期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还林250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和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巩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果,禁止擅自复采依法关闭的矿山。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暂设不得使用散煤燃料。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建委负责)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应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湿化处理。拆除建(构)筑物后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继续推进城市绿化、硬化或覆盖处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市)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街路保洁,九台、双阳、各县〔市〕负责本辖区街路保洁)
(四)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
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层层压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高发的辖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推进以秸秆还田为基础的“五化”综合利用,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农业和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配合)
(五)强化生活源污染治理
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大灶要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查处使用焦炭、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责令其改用清洁燃料。(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0月起,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和农村局等配合)
(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市区四环路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开展市区建成区施工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统筹“油路车”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严格柴油货车监管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对照台账分类治理工业炉窑,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完成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配合)
(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
开展石油加工、化工、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查整治,制定发布VOCs重点企业名录,实施重点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七、强化联防联控联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重点企业完善应急减排措施。预测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会商、联合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二)严格控制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科学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运输响应。(市建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一)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开展大气热点网格化监测平台建设,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污染源周边实施网格化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应用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管理,为污染源解析提供科学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等配合)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的;排污单位干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从重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完成各项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市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配合)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监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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