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26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五章、55条,旨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条例对能源、农业等方面造成的大气污染规定了较为详细的防治措施。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纳入条例。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对秸秆焚烧进行了规范,全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型炉灶,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鼓励使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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