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黄骅市发布《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通告明确,只允许销售、使用煤质合格的洁净型煤。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市散煤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禁止囤积、销售、运输和使用散煤,禁止运输不合格散煤车辆进入我市。只允许销售、使用煤质合格的洁净型煤。
二、除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26家煤炭经营企业外,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增散煤销售网点。保留的煤炭经营企业严禁散煤落地,严禁经营民用散煤,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三、即日起,市政府将组织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运输、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一经发现,依法查扣运煤车辆、没收散煤。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散煤并监督、参与到散煤违规治理行动中来。
五、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运输、销售、囤积、使用散煤或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不含重复举报),举报电话∶0317-522030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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