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平原地区散煤清零,对标散煤全面清零目标,查遗补漏。继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
临渭区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公司、直属机构:
为持续推进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巩固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成效,严防散煤复烧,按照《渭南市大气污染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渭市发〔2023〕5号)、《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渭环委办函〔2023〕13号)和《渭南市临渭区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渭临字〔2023〕26号)依法将平原地区划定为 III 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现就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除阳郭镇三官庙村、曹沟村、大王村、苌坡村、蔡脑村、肖底村、石鼓山村、牛寺庙村以外的各街镇行政辖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 III 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相关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必须限期拆除或尽快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区发改局要持续做好散煤治理工作,制定完善散煤治理方案,对散煤双替代任务完成不实,改造效果不好、后续监管不力的开展整改提效并跟踪督查,加强调度、通报、考核,全面提升散煤双替代运行率,全面提升煤改电、煤改气户均用电量、用气量,确保达到全面禁燃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平原地区散煤清零,对标散煤全面清零目标,查遗补漏。继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
(四)区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做好禁燃区内煤炭销售场(点)取缔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禁燃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倒查追溯机制,严控散煤进城。
(五)各街镇是辖区高污染燃料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落实对各类燃料燃烧设施和燃料的监管,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替代。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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