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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万户,生物质燃料每吨补贴500元,山东烟台市2023年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发布

中国炉具网    作者:生物质燃料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04-04 08:12:40    浏览: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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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炉具网讯: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2023年,全市农村清洁取暖改造11.2万户,街道办村居清洁取暖改造1.42万户;共计12.62万户。其中,福山区7267户、牟平区11281户、蓬莱区11736户、海阳市18085户、莱阳市20336户、栖霞市18147户、龙口市7785户、招远市8095户、莱州市21905户、黄渤海新区1577户、高新区30户,合计126244户。农村建筑节能改造1万户,城区(县城)建筑节能改造88万平方米。其中,清洁取暖改造6月底前开工30%,7月底前开工60%,8月底前开工100%,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建筑节能改造6月底前开工10%,7月底前开工30%,8月底前开工60%,9月底前开工100%,11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

        补贴政策方面,方案指出,对采用集中式生物质工程、生物质水暖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集中空气源热泵、热泵热风机等热泵、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等予以补贴。

        生物质工程

        1.集中式生物质工程补贴政策。集中式生物质采暖改造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最高4000元的标准补贴至中标单位,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2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818元,县级资金为2182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建成使用的集中式生物质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2.生物质水暖炉补贴政策。生物质水暖炉改造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补贴,其中市级资金为1000元,县级资金为2000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建成使用的生物质水暖炉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3.生物质成型燃料补贴政策。对集中式生物质工程和生物质水暖炉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成型燃料每吨补贴500元,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燃料用量2吨),其中市级资金为200元,县级资金为800元,补贴时间为三年。补贴认证方式以发票为准。

        气代煤工程

        1.气代煤工程补贴政策。(1)基础燃气管网建设(含接入)和采暖设备采购安装总计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1000元,县级资金为2000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2)对气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用气每立方米1.2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气量800立方米)。补贴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和各区市按照3:7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元,市级资金为200元,县级资金为700元。用气量不足8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为三年。(3)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通气使用的气代煤取暖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2.气代煤工程建设方式。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照气代煤工程任务和时限,积极组织管道燃气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完成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设施建设任务,并做好居民用气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具备管网接气条件的村(居),要落实管网接口和供气量,加快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清洁取暖气代煤燃气工程完工后,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有关规定明确后期管护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农村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用气需求。各镇(街)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清洁取暖气代煤燃气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电代煤工程

        对采用集中空气源热泵、热泵热风机等热泵类采暖方式的电代煤居民用户按照本方案予以补贴。

        1.集中式电代煤工程补贴政策。集中式电代煤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最高每户4000元标准进行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1000元,县级资金为2000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通电使用的集中式电代煤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2.分户式电代煤工程补贴政策。分户式电代煤设备供应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2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818元,县级资金为2182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通电使用的分户式电代煤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执行。

        3.电代煤工程建设方式。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照电代煤工程任务和时限,积极开展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监督中标企业完成电代煤工程建设安装任务,并做好居民用电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入户走访、安全防范、问题调处等工作。中标单位要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制定取暖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规章制度,组建专业维保队伍,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4.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调整。“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每千瓦时0.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电量2500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和各区市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元,市级资金为200元,县级资金为700元。用电量不足25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为三年。

        可再生能源供暖工程。对于清洁取暖三年实施周期内新增污水源等清洁能源集中供热重点项目的补助,根据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及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资金筹集规模和项目实施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补贴金额。

        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清洁取暖项目三年实施周期内开展的城区(县城)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30元,市级资金为20元,县级资金为50元。对清洁取暖项目三年实施周期内开展的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2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500元,市级资金为773元,县级资金为2727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超出部分由改造户等自行承担。

        其他方式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清洁取暖改造推进过程中其他方式的补贴政策,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运行补贴。各区市要组织电力部门、燃气企业等单位做好取暖季用能的抄表统计工作,确保供暖季后及时发放运行补贴。

11.2万户!烟台市发布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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